唐山、沧州、邢台、张家口、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省属农(牧)场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办字[2003]15号)关于“待省属农(牧)场管理体制改革完全到位后,再由省向属地设区市移交养老保险关系”的决定,鉴于目前省属农(牧)场管理体制改革已经到位,决定从2004年4月1日起,原省属农(牧)场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直接管理移交属地设区市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省属农(牧)场养老保险业务移交属地设区市管理后,养老保险行政管理由管理区(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未设立管理区的,行政管理由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具体业务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
二、各管理区(开发区)要建立健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负责,各管理区要保证人员和经费的落实,并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三、原省属农(牧)场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移交属地设区市管理后,设立管理区的,其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入库级次改为区级(管理区级)。没设立管理区的,其养老保险费征缴入库级次改为市级。
四、为确保原省属农(牧)场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省在负担2004年1月―3月离退休费用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向原省属农(牧)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两个月离退休费用做为基金储备。原省属农(牧)场职工养老保险2004年4月―12月的基金征缴、调剂计划单列,其基金缺口由省负担,从2005年起,计划不再单列,统一纳入属地设区市的养老保险基金征收、调剂计划。省将移交的原省属农(牧)场列为重点监控区。
五、已设管理区的原省属农(牧)场职工正常退休由管理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由管理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提前退休审批审核按国务院国办发[1999]10号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原省属农(牧)场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移交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有关市和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确保平稳过渡,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