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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暂行办法》的说明
颁布日期:2004-03-10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该《办法》是根据国家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在多次征求意见、反复讨论的基础上,经省政府研究确定的。其核心是从2004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实现“两个倾斜一个确保”,即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向种粮多、粮食产量高的农户倾斜,确保粮食补贴资金到位到户。《办法》共分七部分,明确了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原则、粮食品种和区域范围,以及省、市、县(市、区)粮食补贴总额和对种粮农户粮食补贴额的确定方法,明确了粮食补贴资金筹措、管理和兑付的要求及确保粮食补贴政策落实的保障措施。
(一)关于制定《办法》的政策依据。这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即中央1号文件,全国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政策和有关要求制定的。具体来讲,一是中央决定,2004年包括我省在内的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二是要坚持“两个倾斜”的原则,即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向种粮多、粮食产量高的农户倾斜;三是中央提出了三种直补方式,即按农业税计税面积补,按农业税计税常产补,按粮食种植面积补;四是中央要求,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用于粮食补贴的资金不低于本省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的40%,从现行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优先安排。如有缺口,中央财政给予借款支持。我省制定的《办法》中提出的补贴原则,就是根据中央这些政策确定的。
(二)关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粮食品种和区域范围。我省《办法》明确规定,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粮食品种主要是小麦和玉米,补贴的范围原则上为种植小麦和玉米的区域(包括国有农场)。其主要原因,一是小麦、玉米在我省原来就是粮食价格保护品种。二是小麦和玉米是我省的粮食骨干品种,无论是产量还是种植面积都占全省的80%左右,补贴了小麦和玉米就补贴了粮食主产区和主要粮食品种,能够体现“两个倾斜”的原则。这也符合我省农民的种植习惯,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保证粮食安全。同时考虑到我省地形、地貌比较复杂,粮食种植条件差异较大,因此《办法》中既明确了全省统一的粮食补贴品种、补贴区域范围的原则,又给各市留有一定的政策调整空间,对小麦和玉米以外的其他粮食品种是否补贴,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情况确定。但是对退耕还林区域、不适宜种植粮食的区域不能补贴。因为如果对这些地方种粮农民给予补贴,就违背了国家退耕还林和防治水土流失的政策。这样就把政策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结合了起来。
(三)关于设区市、县(市、区)粮食补贴总额的确定。这次全省用于粮食直接补贴的资金总额为6. 03亿元,占全省粮食风险基金的15. 07亿元的40%,这是中央对我省规定的粮食直接补贴资金的最低筹资比例。我们必须根据国家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分解落实到各设区市和县(市、区)。
关于设区市和县(市、区)粮食补贴总额的确定。《办法》规定:设区市粮食补贴总额根据各市农业税计税总产量和全省统一补贴标准确定。
农业税计税总产量根据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平均计税常产确定。
全省统一补贴标准即单位农业税计税产量补贴额根据全省粮食补贴总额和全省农业税计税产量确定。这就是说,确定各市补贴总额的因素有三项:一是各市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二是各市农业税平均计税常产;三是全省统一的单位农业税计税产量补贴额。其中,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平均计税常产,根据农村税费改革时确定的数据为准。具体核定办法是省核定到设区市,设区市核定到县(市、区)。
我省《办法》把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平均计税常产结合起来,确定设区市、县
(市、区)粮食补贴总额,有以下几点考虑:第一,同时考虑了计税面积和计税常产两个计算补贴的因素,符合中央政策。第二,总体算账体现了“两个倾斜”的原则。计税总产高,得到的补贴多,计税总产低,得到的补贴少。无论是对种粮农民、还是对主产区都体现了倾斜的原则。按照这个办法测算,我省南部的邯郸、邢台、石家庄、保定、衡水、沧州六个产粮多的市补贴总额,占全省补贴总额的74%,如果再加了唐山市,则占到了84%。第三,各设区市、县(市、区)的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是农村税费改革时,经各级常委、政府集体研究确定的。农村税费改革已经搞了几年,每户农民对自己的计税面积、计税都很清楚,也很直观,农民都已经接受认可。第四,与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导向一致,即计税总产高、纳税多,得到的补贴也多;计税总产低、纳税少,得到了补贴也少。不存在各种改革政策逆向运作的问题。
(四)关于对种粮农户粮食补贴额的确定。首先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确定单位面积补贴额,即每亩补多少元,并要求在县(市、区)范围内标准要统一。对每户种粮农民粮食补贴额,应根据该户应予补贴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县(市、区)统一单位面积补贴标准确定。农户应予补贴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根据本县(市、区)确定的粮食补贴品种和划定的补贴区域内的每户计税土地面积确定;县(市、区)统一的单位面积补贴标准根据本县(市、区)粮食补贴总额和全县(市、区)应予补贴的计税土地面积确定。
对种粮农户粮食补贴额的确定方法,与省对市、市对县确定补贴总额的方法不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确定补贴额是按每公斤粮食补多少钱,而县(市、区)对农民是每亩补多少元。这样做的目的,是在县(市、区)范围内剔除不同农户计税常产高低不一的因素,统一全县(市、区)标准,简便易行,符合农民的心理习惯,农民容易明白,便于接受。同时考虑为避免生产条件相近的县,特别是邻县补贴标准的悬殊,《办法》又规定,如各设区市认为需要在全市或生产条件相近的县(市、区)统一补贴标准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确定。在全市或一定区域内统一补贴标准,可以避免县(市、区)之间农民补贴水平有高有低的矛盾,但各市就有一个协调各县(市、区)标准和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的任务。这不作为强制要求,各市认为需要的可以做,不愿做的也可以不做。
(五)关于对在计税土地上不种植粮食作物的农户的补贴处理。按照中央关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政策,我省《办法》明确了由于种种原因对不种粮食作物或不符合省市确定的粮食补贴品种、补贴区域的农户不给予补贴,各县要在计算对农户粮食补贴时扣除。这充分体现了不种粮食或虽然种了粮食,但不符合补贴品种要求的不予补贴的政策。具体怎么扣除,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但这里需要强调指出,市、县扣除种植其他非粮食作物农户的补贴后,由于市对县补贴总额并不减少,为了保证省、市、县补贴资金全部要兑现给农户,所以《办法》规定扣除后的这部分资金,要采取以奖代补或设区市认为适当的办法补贴给种粮农民,具体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另外,为了方便操作,我省《办法》规定,各县(市、区)对农户每亩地补贴标准,采取补贴标准以下取整计算到元。因而在计算过程中也有一个余额问题,这部分余额也要补贴到种粮农民身上。
(六)确保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落实的保障措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改革政策的落实,事关粮食安全,事关国计民生、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采取各种措施,精心组织,慎重操作,确保这项政策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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