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卫生厅、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03-08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大危险废物处置力度,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客观要求,促进危险废物处置模式转变,逐步实现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重要措施。这对于加强环境保护,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改善投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顺利实施。同时,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国函[2003]128号)组织实施。
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今年年底前要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此之前,仍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之后,要使用税务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票据并照章纳税,同时,收费单位要到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收费票据缴销和资金清算等有关手续。各设区市制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实施前十日内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可以按照处置环节分收集、运输与贮存、处置两段核定收费标准。危险废物可以由处置单位收集、运输,也可以由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直接将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至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只收取贮存、处置费用。
四、危险废物生产单位和处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经营许可证、转移联单制度等有关规定。欲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的单位,应当向经营设施所在地的设区市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建设单位在危险废物处置项目试运行前,必须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临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正式投入使用前必须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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