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03-09 文件号: 冀建规[2004]9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建设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规划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冀政[2002]43号)下发以来,各市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切实端正城乡建设指导思想,积极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促进了城乡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但是,我省一些市、县人民政府对贯彻《通知》和相关文件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缺乏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对存在的问题没有进行全面严格整改;一些地方脱离实际的" 形象工程" 、" 政绩工程" 问题还比较突出;对擅自设立开发区、大学城、科技园和盲目扩大园区用地规模的整改工作进展还不快,违规下放规划管理权等问题还未得到根本解决。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函[2004]5 号)文件要求,省建设厅决定,2004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和主要内容
此次检查的重点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贯彻落实《通知》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 、2002年5 月以来,地方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建设楼堂馆所以及道路、广场等基础设施的情况。重点检查上述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要求;涉及拆迁的,是否在规划审批前予以公示,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 、城乡规划编制和调整情况。重点检查市县人民政府是否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并按时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和调整工作,明确各类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3 、城市规划公示公布工作情况。重点检查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否认真落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和完善城市规划公示公布工作的通知》(冀建规[2003]51号)与《关于加强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公示工作的通知》(冀建规[2003]552 号)要求,对各类城市规划是否实行批前公示与批后公布,公示、公布时限与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在居住小区建设中,是否施行了规划公示牌与建设项目承诺公示牌制度。
4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开发区清理整顿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国务院清理整顿开发区的有关规定,对省级以下开发区进行了清理和撤并;开发区建设和土地利用是否违反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对下放开发区规划管理权的,是否予以纠正并废止有关文件。
5 、2002年5 月以来,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以及批准和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认真执行《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 号),土地征用、供应及使用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规定,是否按法定程序办理了规划许可手续;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是否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详细规划提供了规划设计条件,并将其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6 、城乡规划执行情况。重点检查2003年7 月1 日后,是否存在未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而批准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的;2003年7 月1 日后,是否违反近期建设规划和强制性内容批准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2002年5 月以来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中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越权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未取得" 选址意见书" 而批准立项、未取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而批准使用土地等情况。
7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情况。重点检查名城保护规划执行情况和历史文化街区整体保护状况;在历史文化街区内拆除旧建筑和建设新建筑的,是否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是否按要求进行公示和报批。
8 、违法案件处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对本地发生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包括新闻媒体报道或公众举报的案件等进行了认真核查,并依法严肃处理;对重大违法案件是否进行了公开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以市、县自查自纠为主,省建设厅负责督查自查自纠情况并组织互查,建设部将对各省进行抽查。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至2004年4 月底,各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围绕上述检查内容和重点开展全面清查和自纠,并由设区市规划局汇总检查情况,写出监督检查报告,上报省建设厅。
第二阶段,2004年5 月至6 月,在市、县自查自纠基础上,省建设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互查,配合省人大对部分城市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建设部。
第三阶段,2004年第三季度,迎接建设部抽查。
三、工作要求
1 、充分认识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重要意义,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是深入贯彻《通知》精神、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性,切实抓紧抓好监督检查工作。要按照文件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做到组织落实、任务落实和责任落实,保证按时保质完成工作。
通过此次检查,各市都要建立起本地的城乡规划年度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开展好本市范围内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上报检查情况。
2 、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督导和指导。省建设厅将配合省人大对全省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各市规划局负责对本市所辖各县(市)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对好的典型进行公开表扬,对工作进展缓慢或工作不力的,将给予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省建设厅将通过媒体,将此次监督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3 、切实做好整改工作。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据《城市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行纠正;自己纠正有困难的,要及时向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建设厅将责成有关市、县人民政府限期解决。各市、县规划主管部门要重视规划管理制度建设,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现行的规划管理制度。
4 、依法严肃处理一批大案要案,震慑和遏制违法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在自查自纠过程中顶风违法违纪的,要公开严肃处理。不仅要纠正错误,还要按照《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各地要对检查中发现的2002年以来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调查、剖析,整理形成文字资料,报设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将5 个以上典型案例作为监督检查报告的附件,书面报告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