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商务局、财政局:
根据《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部、财政部令〔2002〕第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关于申报2003年高新技术产品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商技函〔2004〕9号)精神。为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促进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更新改造,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现将我省申报2003年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原则及范围
贴息资金是对我国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的 中短期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给予的适当资助。贴息资金的使用原则应遵循《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申请贴息资金应围绕贯彻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充分发挥贴息资金对高新技术产品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效益优先、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统筹兼顾。
在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贴息资金使用原则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03年印发)产品的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二、企业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条件
(一)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产品的技改项目;
(二)项目验收合格的日期在2002年6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并已取得明显效益;
(三)项目贷款经国家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批准同意,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定贷款合同;
(四)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五)项目在合同期内竣工;
(六)项目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20%;
(七)项目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三、企业申报贴息资金项目时应提交的材料及顺序
(一)《2003年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一)
(二)《2003年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请附表》(见附表二)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许可;
(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批复文件;
(五)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
(六)与贴息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1.可以说明企业及其产品出口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2002年、2003两年出口的海关证明材料、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证明材料等;
2.可以说明项目技术及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技术合同等;
3.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有其他参考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2002年度会计报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质量认定证书、奖励证明、产品照片等。
企业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按顺序装订,于左侧装订成册。有关材料附送软盘,软盘标签上要注明申请项目及企业名称。
四、项目的组织和申报时间
省属相关企业的申报材料由企业直接上报省商务厅和财政厅。各市相关企业、省属以下企业的申报材料由企业上报各市商务局和财政局,经各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共同初审后转报省商务厅和财政厅。各市上报内容包括经各市商务局和财政局汇总盖章后的《2003年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3)和企业申报材料。省属相关企业和各市商务局、财政局上报省商务厅、财政厅的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二份)。请务于2004年3月9 日前,将符合通知要求的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处及省财政厅企业处。
五、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处
联系人:王广春 电 话:(0311)7225955
省财政厅企业处
联系人:薛忆萍 电 话:(0311)7010232
附件:1.《2003年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2.《2003年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附表》
3.《2003年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