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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委托河北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执法的批复
颁布日期:2004-03-03    文件号: 冀发改法规[2004]23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加入收藏夹


河北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河北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申请行政执法的请示》(冀油化质监字[2004]0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2003]10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委托执法事项
委托你站以我委名义,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化工、石油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二、委托执法权限
1、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2、负责建设单位提供的化工、石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备案工作。
3、发现建设单位在自行组织的化工、石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4、负责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向我委报告的化工、石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工作。接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我委报告。
5、受理单位和个人对化工、石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进行的检举、控告、投诉。
6、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向我委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按我委规定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实施。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我委负责的化工、石油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权限。
三、委托执法期限
遇机构调整,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和其他特殊情况,重新明确委托事项。
四、要求
1、本文委托事项及权限不得以你站名义行使,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你站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
2、你站接受委托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搞好外部工作衔接,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向我委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并接受我委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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