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管理,做好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服务工作,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省域内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对协作企业和专业农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和利益联结方式的企业。
第三条 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监督管理。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协助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管理本行业、本地区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认定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标 准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加工、流通企业、中介服务组织、农产品加工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加工、流通企业规模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出口创汇型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在规模要求上可适当降低);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5亿元以上;中介服务组织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年服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000户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先进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要求,产销率达93%以上。
8、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三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供说明。
第七条 申报程序。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工作由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正式行文向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八条 中央和省所属企业按企业属地原则进行申报
第四章 认 定
第九条 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评审组,负责对各设区市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和对已认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工作。
第十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评审组,根据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评审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如有必要可组织实地考察),提出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认定后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或匾牌。
第十一条 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享受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 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三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企业应出具更名申请、产权结构变动说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材料,由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向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更名请示报告,由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予以批复。
第十四条 建立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积极报送基础材料。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每半年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材料包括: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项目建设情况,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2、市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每半年对所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3、提出监测情况报告。评审组根据历次报送的企业基础数据材料和各市汇总材料,每两年一次对照认定标准进行监测评价,提出对企业的评价意见后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按照评审组的评价意见进行综合(如有必要可组织实地考察),提出意见上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监测合格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此类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4年内不得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