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键字:
按文件号:
颁发单位:
库别:
添加日期: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先发展信息产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03-04    文件号: 冀政[2004] 1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优先发展信息产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优先发展信息产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优先发展信息产业,振兴河北省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软件业,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全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冀发[2003]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优化发展环境
(一) 加快信息产业基地、软件园建设,创造良好的项目转化和企业发展环境。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在具有一定规模、配套条件较好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建立信息产业基地、软件园,引导信息产业企业在基地和软件园内集中发展,形成集聚效应。
  (二) 将信息产业基地、软件园建设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与改革、财政、科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多方筹措资金,用于支持列入规划的信息产业基地、软件园建设。
(三) 各级政府和部门对符合国家政策的信息产业项目要简化审批手续和环节。对不需财政资金的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不再向有关部门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备案制。对确需审批的项目,省有关部门要优先转报,优先立项,优先审批,原则上在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或给予答复。
信息产业基地、软件园内的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信息产业项目实行全程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可行性研究方面提前介入,提高办事效率。
省信息产业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信息产业基地的认定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软件园的认定工作。
(四) 有关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保证信息产业基地和软件园建设用地需要。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要确保信息产业建设用地指标,市、县用地计划内安排不了的,从省预留指标中协调解决。对省政府决定新建的信息产业基地和软件园,及时供应建设用地。
(五) 根据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定期推出信息产业建设用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供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实行协议供应方式。
(六) 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实行协议方式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按照不低于法定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七) 信息产业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用于信息产业发展。
(八) 软件企业租赁政府投资的软件园内统建生产科研用房,可按低于当地市场价格租赁。
(九) 鼓励各级政府投资建立信息技术转化中心,为信息产业研发项目提供孵化环境,信息技术转化中心实行全封闭管理,进入信息技术转化中心的企业减免房屋租赁费。在信息技术转化中心内的初创企业,注册资本不足部分可由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临时垫支。
二、 投融资措施
(十) 鼓励国内外、省内外企业和个人来我省投资信息产业项目或创办信息产业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省直有关部门从归口的财政专项资金中给予重点支持。
(十一) 鼓励建立各种形式的信息产业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为信息产业企业筹措资金创造担保条件。支持金融机构向信息产业项目提供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河北省中小企业发展担保资金安排一定比例为信息产业企业担保。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河北省境内组建规范化的支持信息产业企业创业的风险投资公司。
(十二) 鼓励各级政府从财政预算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信息产业的风险投资。政府的风险投资主要通过风险投资机构规范的市场运作,以股份持有的方式参与,并在适当时候向上市公司和战略投资者推荐,在适当时机优先安排政府的风险投资资金在资本市场退出。
三、资金支持
(十三) 省政府设立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逐年加大对信息产业的财政投入,用于推动我省信息产业发展。
(十四)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别以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无偿补助、风险投资等形式给予支持。
注入资本金:主要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转化项目、信息产业企业扩大股本项目和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以资本金方式投入的专项资金,原则上要求5年内通过有偿转让方式收回,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的10%。
贴息贷款:主要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产业化项目。一般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按项目贷款年支付利息额的50%-100%给予贴补。
无偿补助:主要用于优势产品的推广、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重点领域信息化示范、试点项目。申请无偿补助的企业(单位)自筹资金应占项目总投资的70%以上,且其它资金来源基本落实、可靠。
风险投资:由风险投资公司按风险投资的运作规律,以企业化方式运作和管理。
(十五) 鼓励信息产业企业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环境体系认证和软件管理体系认证。通过CMM3级认证的软件企业,可以获得40万元人民币资助;通过CMM4级认证的软件企业,可以获得60万元人民币资助;通过CMM5级认证的软件企业,可以获得80万元人民币资助。资助资金从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解决。
(十六)河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信息产业中小企业的发展。
四、财税政策
(十七)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国发[2000]18号)文件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2]70号)中的优惠政策。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十八)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用于培训的费用,以及软件企业工资,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九) 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视同软件产品,受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保护。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国家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二十) 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服务于信息产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一)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软件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二)在我省境内设立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五、人才吸引与培养
(二十三)对符合条件来河北从事信息产业技术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的海外留学人员、专家及具有技术专长人员,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给予适当资助。
(二十四)信息产业企业建立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对在信息技术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以股权、期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
(二十五) 信息产业企业允许科技人员技术入股。按规定评估后,技术股最高可占总股本的35%,如投资双方另有特殊约定的可不受此比例限制。职务发明成果参与入股时,经过评估后,发明人和发明组织人可以拥有不超过实际入股资产额35%的股权,如投资双方另有特殊约定的可不受此比例限制。
  (二十六)从事信息产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来河北省工作累计达到3-6个月的院士特殊生活补贴按3万元计发,6个月以上的按6万元计发。教授、博士集中工作3-6个月的,按6个月计发工资和福利;集中6个月以上的按12个月计发工资和福利。其中院士的聘用由河北省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审批,省财政承担特殊生活补贴;教授、博士工资福利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十七) 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软件人才,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时,可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岗位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本人条件可直接申请评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外语和计算机免试,并可以先聘任,后评审。
(二十八)依托河北省高等院校,建立信息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加强信息产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养。鼓励信息产业基地、软件园与国家、省级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联合协作,建立集教学、科研、开发和生产一体化的信息产业产学研基地。
六、其他
(二十九) 由政府财政支持购买,用于省内基础设施建设及重大信息化工程所需的电子信息类产品及服务,在产品质量、性能、价格、服务相当的条件下,鼓励选择省内产品和服务,以信息技术应用和信息化应用市场带动河北省信息产业的发展。
(三十) 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应用的技术方案进行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监管。
(三十一)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产业专家库,谋划和制定信息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组织有关专家在企业管理和经营方面进行咨询和指导,促进信息产业企业管理创新,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三十二) 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其中从事科研、咨询服务类注册资本达50万元)的信息产业企业,名称可以冠“河北”二字。
(三十三) 积极推动软件著作权的申报登记工作,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七、附则
(三十四)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信息产业研究、开发、生产、贸易、服务等活动的企业和所有符合条件的信息技术、设备、产品的开发、生产、服务及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均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
(三十五) 省内原有信息产业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政策如有重大调整,有关条款将相应修改。
(三十六)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