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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02-10    文件号: 秦政[2004]25号    颁发单位: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加入收藏夹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关于〈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关于《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经市政府16次常务会议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特对《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秦政[2003]140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除办法第三条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外,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交通系统:对外交通设施和城内交通设施;
2、水系统:水资源、给水和排水设施;
3、能源系统:供电、燃气、集中供热设施;
4、通信系统:邮政、电信、广播、电视设施;
5、环境系统:环境卫生设施与环境保护;
6、防灾系统:防疫、消防,防洪(汛)、防空袭、防风(雷)、抗震等气象设施;
7、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用房及配套设施。
二、下列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非赢利性医院的医疗用房及配套设施项目;
2、军事设施项目(不含官兵住宅项目);
3、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项目。
三、凡单位建筑中以住宅功能为主的建设项目,统一按住宅建设项目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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