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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颁布日期:2004-02-20    文件号: 冀工商[2004]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县(区)工商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 为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省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河北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结合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优化政策环境
?? 1、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坚决执行《规定》要求,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设定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2004年6月30日前予以取消。
?? 进一步规范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凡国务院国发〔2002〕24号、〔2003〕5号文件中规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及省政府宣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作为前置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登记注册。
?? 2、对不同所有制经济实行相同的经济政策。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在收费及各种优惠政策方面,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享受同等待遇。
?? 3、放宽对私营经济注册资本的限制。
?? (1)投资者开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一次缴付有困难的,对法定注册资本以上部分,允许其分期注入。首期注入不少于未注入部分的30%,一年内实缴50%以上,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全部到位。投资人应当在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数额、设立时缴付的数额、分期缴付的数额及期限和投资人以承诺的全部出资数额对企业承担责任的内容。
?? (2)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后,申请增资的,增加的注册资本不再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尚未缴清即申请增资的,增加部分应与未缴部分按章程规定的期限缴清。
?? (3)注册资本按期缴付后,即可办理分公司登记注册;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后,方可登记注册为其它企业的投资人。注册资本缴付总期限到期后仍未缴清的,不予办理延长注册资本缴付期限。
?? 投资类企业设立后即可登记注册为其它企业的投资人。
?? (4)申请登记注册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办理前置审批项目的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应全部缴清注册资本。
??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本的缴付期限,颁发有效期限与企业缴付最近一期注册资本时间相一致的《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中注明企业缴付注册资本的实际数额。
?? 注册资本缴清的,取消设定在《营业执照》上的有效期限。投资者未按章程规定的期限缴付注册资本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换发《营业执照》,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 (6)投资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应当出具经全体投资人一致确认的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 高新技术成果属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 4、放宽对企业登记专项审批的限制。企业设立登记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只需提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有关部门批准的前置审批文件,其他前置性审批规定不作为登记依据。
?? 5、放宽内资企业集团登记条件。一般国有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降为3000万元,控股子公司由5个降为3个,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由1亿元降为5000万元。科技、文化、旅游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降为1000万元,控股子公司由5个降为3个,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由1亿元降为2000万元。私营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00万元降低到2000万元,控股子公司由原来的5个降低到3个,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由原来的1亿元降低到3000万元。
?? 6、放宽私营企业冠省名的条件。申请冠“河北”名称的企业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300万元降为200万元;科技型企业、中介服务型企业由原来的300万元降为50万元;国家和省重点项目企业、进出口企业及持有著名商标的企业,申请冠“河北”名称,不受注册资本限制。
?? 7、有筹建期的企业经营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直接核发注明经营范围为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
?? 8、放宽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将参评商标的条件从注册期3年降为2年。产品质量好、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竞争力强的,注册期可降为1年。
?? 外省著名商标持有企业在我省设立企业,注册资本(金)超过1000万元的,其商标可享受河北省著名商标待遇。
?? 9、开放建筑市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省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项目服务机构到我省开拓市场,可以直接开展业务,免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10、省外大型企业在河北控股投资办企业、自然人投资的私营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可任选注册登记机关和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11、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商标权以及图纸、设计方案、技术说明书、软件等知识产权,坚决查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及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 12、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全系统所有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及收费结果都要定期公示,加强收费票据管理,认真落实交费登记制度。
?? 13、支持下岗职工、退伍军人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凡从事个体经营的,凭有关文件,从发照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经营的,可以核发《临时营业执照》。
二、转变作风,提高效率,优化政务环境
?? 14、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凡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都要公开。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要公开本单位及内设机构的职能职责、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要设立咨询窗口和咨询电话,解答企业和群众提出的问题。各级领导同志要与企业建立联系点,开展帮扶活动,经常听取外资、民资企业的呼声和反映,现场办公,帮助解决他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 15、实行“一站式首办责任制”和局长带班制。省、市、县(区)工商局及工商所建立一站式首办责任厅,将企业注册登记、商标、广告、市场等的审批职能,全部集中在一个大厅内办理。暂不具备建立首办责任厅条件的单位,将职能窗口适当集中,实行局长带班制。简化登记程序,企业办业务都在这个大厅完成,并且公开公示每个窗口职责和程序。窗口人员为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人热情接待企业办事人员,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一次性交待清楚办事程序、一次性讲清所需材料;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主动热情介绍到相关部门。
?? 16、创新年检工作方式,实行对私营企业巡回上门年检。减轻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改革年检方式,简化年检程序和内容,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 17、全面推行预约办事制、跟踪服务制、联系点制、企业联络员制、现场办公制和限时办结制。凡审批条件完备的,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名称预先核准由法定的10天缩短为5个工作日;企业设立登记由法定的30天缩短为7个工作日;企业变更登记由法定的30天缩短为5个工作日。对企业急需的,当场研究办结。
?? 18、清理、简化对企业各种年检事项和各类报表。对企业年检、企业报表等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其他年检事项一律予以取消。扩大免审范围,对连续两年没有不良记录和设立不足半年的企业免审,直接通过年检。
?? 19、放宽对办理证照、年检项目的限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设立登记申请审查及对企业年度检验时,不对企业登记代理人员、广告审查员、经纪人从业人员、商标代理人员和广告专业技术资格进行核准。
?? 2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企业登记和年检,不得将商标、广告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等专业培训,作为企业开业、年检以及有关许可证核发、年审的条件。
?? 不得接受各类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委托代收应由协会、中介组织收取的会员费、咨询服务费,不得将此类收费作为办理证照和年检的条件。
?? 21、禁止以任何名义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例行检查要提前通知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应将检查情况表签名留置企业一份,以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中,加强教育疏导,督促企业守法经营。不得要求企业参加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培训。
?? 22、实施“金信工程”,加快电子工商建设。大力推行基层工商所管理软件,进一步完善各级工商业务数据库,加快实现经济户口管理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新机制,推进监管工作现代化;加快实现网上办事指南、法律法规查询、各类表格下载、企业登记和年检等网上申报和受理工作。
?? 23、继续抓好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实施名牌战略工作和服务重点企业、重点市场、重点项目、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重点基地工作,为全省改革发展服务。
三、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优化市场环境
?? 24、打破市场分割、区域封锁。打破地方、部门和行业对市场的垄断,促进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在统一的市场中自由流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设置障碍,限制外省、市商品和服务进入市场。
?? 25、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对侵犯我省企业注册商标权的,迅速受理、审查、积极帮助企业收集、整理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材料,及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 积极帮助企业谋划广告宣传战略,加大对名牌产品、企业形象的宣传力度,提升企业信誉。
?? 26、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的原则,建立市场秩序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落实打假责任制。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合同欺诈、无照经营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
?? 27、加快实施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守信企业激励机制、警示企业预警机制、失信企业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企业淘汰机制。强化各级公务员的诚信意识,构建“诚信工商”。为建立面向个人和企业,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经济环境贡献力量。
?? 28、建立完善12315指挥中心体系。在12315投诉服务台的基础上,抓紧建立省、市、县三级12315指挥中心体系。指挥中心负责本辖区申诉举报案件的集中受理、分流处置和统一指挥,以12315申诉举报网络信息为基础,以快速反应机制和市场监管预警机制为保障,打造工商执法新形象。
?? 四、规范行政行为,优化法制环境
?? 29、完善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结合行政许可的清理,认真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转变要求、不利于优化发展环境的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依法及时进行清理。
?? 30、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于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任意设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限制。对企业或个人行为,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干预。
?? 31、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完善工商行政执法工作标准、规范、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制度,规范工商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行为,杜绝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对管理相对人的任何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下达书面处罚决定书,否则,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 32、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设立法律顾问机构,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杜绝行政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公平、公正地对待外来投资者。依法实行审务公开,强化审限管理。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要全部公开审理,所有案件均应在审限内审结。
?? 33、积极支持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创建知名企业。建立省、市、县三级商标培育、认定、举荐体系。在全省积极开展创建著名商标的活动,培育地方名牌。同时积极帮助企业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中国驰名商标。
?? 五、打牢基础,优化硬件环境
?? 34、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县(区)工商局要坚持不懈地改善基层工商所的办公、学习、交通、通讯、生活、娱乐等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建设,为企业和经营者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满意的服务。
?? 35、加大基础网络建设力度。各市局要大力推进市、县专线网络,尽快将视频会议系统推到县局,并积极将网络向基层工商所延伸,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机关和基层建设中的基础作用。
六、加强监督检查,为优化环境保驾护航
?? 36、落实责任制。各市、县(区)工商局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每年制定优化发展环境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工作议程,常抓不懈,抓出实效。将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作为评选政绩突出单位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县(市、区)工商局实行落实优化发展环境“一票否决”制,凡被中央、省级新闻单位曝光、领导批示查处并被查实的,单位年终不得评为“政绩突出单位”,一把手不得评为优秀档次。
?? 37、加大惩处力度。认真落实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纪律规定》,设立“发展环境投诉举报中心”,建立和完善投诉机制,严厉查处损害发展环境的案件,坚决执行群众举报“一次查实下岗”制度,工作人员凡受到投诉被查实的,除给予党政纪处分外,还要按照省局的《待岗办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理。
?? 38、加强行风建设。继续深入开展优化发展环境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落实纠风目标责任制,充分调动基层工商所、一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以行风建设的实际成果推动和促进发展环境的不断优化。
?? 39、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都要立足职能,主动为领导决策服务,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汇报优化发展环境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和为企业服务的好做法;要经常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优化发展环境方面的工作情况,要通过数据资料分析,提出优化发展环境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当好参谋。要在全系统形成“尽职尽责加强市场监管、尽心尽力促进经济发展”的浓厚氛围,为振兴河北经济做出新贡献。
?? 40、本意见由省工商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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