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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承德市委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
颁布日期:2004-02-11    文件号: 承发[2004]1号    颁发单位: 中共承德市委承德市人民政府     【加入收藏夹


?オ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 一、解放思想,放手发展民营经济
?? (一)民营经济包括个体私营经济、私营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带合作性的股份制经济和各种形式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贯彻十六大“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进一步明确要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市场准入,落实国民待遇,改进服务和监管,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保障。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民营经济正在步入前所未有的新的发展机遇期。
?? (二)民营经济产权明晰、利益直接、风险自担、机制灵活,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和旺盛的生命力。近年来,全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放手、扶持、加快发展民营经济,主要效益指标连续四年增长30%以上。逐步形成了一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村、专业乡(镇)、生产加工小区、特色产业群体和知名企业,涌现出一批有头脑、懂经营、敢于和善于搏击市场的民营企业家队伍,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全市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的增长点。
?? (三)民营经济蕴藏着巨大发展潜力。我市具有丰富的矿产资源、旅游资源和靠近京津的区位优势,吸引民营企业来我市投资兴业有机遇、有基础、有潜力,全市上下要在进一步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努力实现全市民营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 (四)我市发展民营经济的基本思路是: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的发展观,坚决破除妨碍发展的思想障碍和体制障碍,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落实国民待遇原则,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突出项目建设重点,实施大户带动、开放带动和环京津战略:加强和改进服务,引导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调整产业结构,推进产业升级,加快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结构优化效益、规模经济效益、科技进步效益和科学管理效益,推进民营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 (五)民营经济发展的目标是:“三步走,翻三番”。即:2003年到2005年,民营经济注册资本、增加值、税收等主要指标年均以30%以上速度增长,到2005年比2002年翻一番;2006年到2010年,再翻一番,民营经济占全市国民经济总量的比重达到65%以上;从2010年到2020年,实现第三个翻番,民营经济成为全市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
?? 2004年,要实现“三个三”发展目标,即民营经济注册资本、增加值、税收等三项主要指标增长30%以上,分别达到81亿元、106亿元和6??8亿元。
?? 二、实施大户发展和开放带动战略
?? (六)以重点支持大户为切入点,向规模化经营拓展。采取放手发展与积极引导相结合,扩大增量与提高质量相结合,努力发展一批优势明显、素质优良、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大户群体,构筑规模优势,聚合有效资本。以项目建设为着重点,支持帝贤、四海、建龙、怡达等10家民营企业集团上项目,扩规模,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航空母舰”;率先发展兆丰、奥特斯丁等50家骨干民营企业,搞大搞强,成为龙头;全市争取每年新上民营经济大中项目100个,每年项目投资20亿元以上。在全市选择100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且规模较大、效益突出、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层层开展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联系民营企业大户’工作,健全联系制度,加大帮扶力度,培育一批年产值或销售收入在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大型民营企业。
?? (七)扩大民营经济对外开放。把对外开放招商引资作为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手段,充分开发利用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潜能,在坚持“内培育”同时,走“外引进”联合发展之路。采取“以产权换资金,以资源换项目,以存量换增量,以市场换效益”的办法,重点围绕京、津、唐和沿海发达地区开展招商活动,引进一批市外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引进一批资金、项目、技术和能人,迅速扩强民营经济规模,带动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抓住国际资本和相关产业向我国转移的重大机遇,拓宽利用外资领域,创新利用外资方式,选择一批效益好、实力强的民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积极争取利用国际证券市场和金融市场融资,提高利用外资水平。
?? 三、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拓展民营企业发展领域
?? (八)拓宽发展领域。落实国民待遇原则,全面放开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经营领域。除法律、法规禁止,其他领域都允许民营投资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有限制条件的行业和商品,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件积极审批;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工业、贸易、交通、高新技术产业、社会服务业、水利、电力、通讯、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桥梁、供水、燃气、供热、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医疗机构、教育、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领域投资经营。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行政审批的经营范围外,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实行申报制,登记机关不做实质审查。
?? (九)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放宽名称条件。鼓励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冠“承德”名称,不受企业规模限制;积极帮助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冠“河北”或“中国”名称。放宽人员条件。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人员外,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凭身份证申办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关于人员限制的许可和审批,一律不作为登记发照和备案的条件。放宽注册资本条件。允许新设立的民营企业在法定注册资本最低数额以上部分分期注入、分批到位。鼓励以工业产权,技术成果等要素作价出资,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放宽到40%;民营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并有3个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3000万元的可以注册为企业集团。
?? (十)简化行政审批。要减少审批事项,继续深入清理、修订、废止束缚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对国务院、省政府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快速落实,加强监督。要简化审批程序,组建市、县两级行政审批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审批办公,最大限度缩短审批流程。要压缩审批时限,对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申请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工作人员要当即作出明确答复,对需提交的资料要一次性告知,第一接待人要提供全程服务,对于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 (十一)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各级要把市场建设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市场建设用地。本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广泛吸引社会投资建设市场。以建设绿色市场、发展绿色产业、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大力实施“三绿工程”,积极培育发展一批规模市场和专业市场,每个县、区都要培育建设1―3个交易额在亿元以上的绿色大型综合市场,逐步形成市场连基地、基地连商户的商品生产流通链条。加快培育和发展经纪公司、经纪人和贩运队伍等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服务、沟通作用,促进市场繁荣,带动民营经济发展。
?? (十二)围绕小城镇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具有特色的各类民营经济小区;各级政府要支持小区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引导小城镇和小区搞好行业规划,做好环境保护规划综合评价工作。要把项目作为小区建设的重点,搞好招商引资。要按照“一区一策”的原则,在立项、办照、税收、户籍,社保、子女入学等方面制定政策措施,鼓励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进小区置业。可采取乡镇经委与小区管委会合署办公等形式,理顺小区管理体制,搞好全方位服务,切实保障入区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过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向小区集聚,实现规模壮大、产业升级。
?? (十三)要积极推动民营经济实现产业升级。引导各类种养大户和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加强标准化管理,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实现产业化经营。大力推进从事加工制造和三产服务业中介类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积极利用现代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 四、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参与国有经济调整改制
?? (十四)鼓励市内外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采取收购、兼并、投资入股和先租后购等方式,参与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要采取股权融资、产权交易市场、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对接洽谈等多种形式,建立健全国有与民营经济的良性互动机制。通过国有资本退出一般性竞争领域,为民营经济发展拓宽空间。到2004年底,全市国有企业要在一般性竞争领域全部退出。今后,县、区以下原则上不再发展单一投资主体的国有、集体企业。
?? (十五)民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亏困、破产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减半征收契税;转让企业产权的,不征收营业税;办理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车辆等转让过户收费,一律按规定低限标准的10%收取;工商登记按企业变更登记办理,不增加注册资本的,只收取少量变更登记费,增加注册资本部分,按增加部分收费标准的50%收取;卫生、公安、环保、采矿、建设等审批手续在有效期内的,经原审批单位同意继续有效,需要重新审批的,有关部门一律按变更办理手续,收取费用。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大中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符合国家经贸委等8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规定的,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民营企业参与国有大中企业辅业改制,改制企业占用原主体企业的土地属于划拨供地的,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 五、实施积极的人才支持政策
?? (十六)加大“双千人才工程”实施力度。凡自愿离职创办、帮办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经组织批准,在保留编制的基础上,三年内基本工资照发,三年后愿意回来的,予以安置,不愿回来的,按照有关政策办理辞职手续,给予一次性辞职费。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在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兼职,可以以资金和技术入股,参与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
?? (十七)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帮助办理人事、户口等关系。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要对民营企业开展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业务,对到民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为其办理各种接收手续,管理人事档案、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及集体户口,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调整、工龄计算、认证身份、职称申报、合同鉴证、出国政审等有关手续。进入市区的,不得收取增容费等费用。
?? (十八)鼓励、吸引国内外专家、学者、留学人员来我市领办民营企业或以专利、非专利技术入股,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他们创造方便条件。鼓励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自谋职业或到民营企业就业,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帮助办理接收手续、户口关系和档案关系,并在三年内保留重新分配和重新安置的资格。鼓励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经营,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 (十九)切实抓好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充分利用市内大中专院校的师资资源,创造条件,开办民营企业经理短期培训班,争取2―3年内把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培训一次。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经营者参加有关经济研讨会和外出学习考察,帮助他们开阔视野,提高素质。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中贡献突出的科技和管理人员,可以参加各级优秀专家、学术带头人、劳动模范和其他荣誉称号的评选。对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进行职称申报的,有关部门要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一样申报评定,颁发同样的证书。
?? 六、实施灵活的投资、融资政策
?? (二十)金融机构要转变观念,加强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支持。各商业银行要改进信贷评估机制,争取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开发更多的金融产品。允许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以房屋、机器设备及土地使用权等作贷款抵押,争取每年用于支持民营经济的贷款比例要尽快与民营经济占全市GDP的比重相匹配。要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各股份制银行来我市设立办事机构,城市信用社要把营销重心放在民营企业上。农村信用社要积极为从事种植、养殖等农业产业化项目的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提供贷款支持。
?? (二十一)实施诚信工程,打造诚信企业,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各级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增强信用观念,完善有关制度,创造良好信用环境。金融机构、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合作,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逐步建立区域性、网络化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咨询、交流及共享的社会化,加强企业信用监督。
?? (二十二)创造条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采取市、县(区)财政拿一点、企业集一点和社会筹一点的办法,抓紧建立市、县两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争取今明两年内市、县(区)担保资金总量达到一亿元以上,形成5亿元以上的担保能力。要健全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本注入、风险补偿、损失分担等项制度。鼓励民营资本进入信用担保、典当、创业投资公司等领域。通过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切实解决民营企业贷款难问题。
?? (二十三)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开展合伙制、公司制、股份合作制经营;帮助大型骨干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争取境内外上市融资;帮助有实力和条件的民营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债券融资和使用国债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支持和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 (二十四)市、县区财政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各级政府投融资机构对企业和项目投资时,不按所有制性质划分,积极对符合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进行投资。
七、实施积极的地、税、费政策
?? (二十五)依法保证民营经济发展用地。要把民营经济发展用地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要最大限度地满足民营经济发展用地。在各乡镇土地利用总规划所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把省政府委托市政府办理的用地审批权,转委托县政府审批,报市政府备案。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占用耕地经批准立项,可以自行补充耕地,验收合格后,不再收取耕地占用费。建设单位没有条件自行开垦耕地的,按省最低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
?? (二十六)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开发建设以及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实行划拨供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允许民营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和国有土地使用权。鼓励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开发经营荒山、荒坡、荒地、荒滩,发展种养业和其他行业,允许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在服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投资兴建各类专业市场。鼓励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可依法转让、入股、出租和作贷款抵押,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用地在有偿使用期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确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应依法予以补偿和妥善安置。
?? (二十七)全面落实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销售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农膜等农用生产资料,残疾人加工修配、生产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出口产品、从事第三产业、促进劳动就业等若干方面,各级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
?? (二十八)要公平税负。依照有关法律合理调整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税负,使同一行业、同一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之间税负公平合理,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资金、技术转让费等支出,以及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款,参照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暂停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 (二十九)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发展。对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规模型企业以及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企业,有关部门征收行政性收费,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标准和最低比例征收,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
八、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 (三十)加大保护力度。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它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土地使用、产品鉴定、质量认证、品牌保护、产品定价、职称评定、承担科技任务、接受委托科研项目、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出国出境以及评选先进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缴、吊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侵占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场所,不得强行改变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违反规定给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机关要加大工作力度,公正执法,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权和生产经营安全。
?? (三十一)坚决清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各级监察、物价、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清理收费项目,依法重新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收费明白册》,向社会公布,印发所有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和缴费登记制度。
?? (三十二)各级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守则,规范管理行为。各级执法部门和人员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监督检查时,要公正、文明、廉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推销,搭售商品,规定采购渠道,严禁强制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有偿服务,严禁以评比、达标等形式向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和强行征订报刊。
?? (三十三)建立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投诉机制,发挥各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疏通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的投诉渠道。对损害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利益的行为,要及时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新闻单位要公开曝光。市、县(区)都要选聘一批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经营者作为监督员,对政府及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 九、加强引导和服务,帮助民营企业实行制度、管理和技术创新
?? (三十四)引导民营企业根据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规模,选择独资、合伙和公司等不同的资本组合方式,建立适宜的企业制度,实行制度创新。积极鼓励发展多元投资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引导那些达到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 (三十五)引导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选择与其自身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管理模式,不搞“一刀切”。要帮助民营企业完善财务、成本、质量、人力、信用、市场等管理,推行国际标准认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升企业综合素质。要引导民营企业家提高素质,开阔视野,转变经营理念,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建立现代化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 (三十六)引导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引进先进技术,更新技术装备,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科技含量,研发费用可以计入管理成本。鼓励民营企业与大中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开展多形式的产学研活动,协作开发先进技术和产品。支持民营科技企业通过公平竞争,承担国家各类技术开发项目,其申报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技术创新基金、知识产权保护等,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有关部门要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以争取信贷支持。
十、加强领导,开展发展民营经济大合唱
?? (三十七)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性举措,事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一要健全领导组织,加大领导工作力度。二要加强民营经济发展机构建设,理顺关系,转变职能,配好干部,充分发挥协调服务作用。三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重要经济增长点来抓,科学制定发展规划,认真落实发展政策和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四要按照全省民营企业赴贫困地区考察座谈会关于“政府主导、协会组织、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要求,积极组织和开展好引项目、引资金、引人才、引技术,促发展活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各群团组织,工商联,个体私营企业协会都要把发展民营经济做为己任,结合部门职能,制定支持、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尽早发布执行。各县、区也要尽快制定落实措施。县、区和市直部门要定期对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落到实处,真正在全市形成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强大合力。
?? (三十八)加强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的党团组织建设,对条件成熟的民营企业,要及时指导建立党团基层组织,明确隶属关系。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中党、团员的管理教育,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要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加强民营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发挥工会的桥梁纽带作用。要积极做好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经营者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对综合素质高、贡献特别突出的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经营者,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表彰,给予应有的政治待遇和荣誉称号。
?? (三十九)要充分发挥各级协会服务、自律和协调职能。各级工商联、个体私营企业协会要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同业公会、同业商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加强企业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各级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各类行业协会的组织领导,杜绝乱收会费、重复收费问题。
?? (四十)市委、市政府把发展民营经济纳入目标考核体系,每年由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县、区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和发展指标进行考核,考核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对先进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并对排位前三名的县、区党政班子分别给予4万、3万、2万元的奖励。同时,把发展民营经济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县区党政班子工作实绩和干部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发展民营经济工作业绩突出的干部给予表彰奖励,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给予重用。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本意见执行情况对各县、区和相关部门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 结果报市委、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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