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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02-16    文件号: 冀劳社[2004]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领导议事纪要》(〔2003〕第12号)精神,按照企业离休干部与所在地党政机关离休干部待遇基本平衡的要求,现就企业离休人员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年终加发一个月生活补贴和误餐费问题。按照企业离休人员与所在地党政机关离休人员待遇基本平衡的要求分级负担、属地平衡、统一标准的原则,企业离休人员从2003年底按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离休金数额增发一个月生活补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老工人,参照本通知规定按冀政办函〔2003〕27号文件规定增发生活补贴);从2004年1月份开始,按照当地有关政策和标准加发误餐费。所需资金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负担,并由离休人员原所在单位或原资金渠道发放,对特困企事业单位(三年连续亏损、连续半年不能发放工资的国有特困企业,原自收自支或实行企业化管理、连续三年收不抵支、连续半年不能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贴。
二、关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问题。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老工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分职务级别,因公或因病死亡,按照冀劳人险〔1988〕360号文件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按照冀民优〔1994〕12号和冀民优〔1995〕7号文件规定以本人生前基本离休金为基数计发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资金渠道支付。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后,其遗属按照冀人发〔2000〕5号文件规定领取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属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原所在单位或原资金渠道支付。其中:属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并已经执行冀劳社办〔1999〕156号文件规定的,仍按原标准和资金渠道支付。
三、关于冬季取暖补贴、住房差额补贴、电话费、原发生活补贴、目标津贴等问题。由石家庄市及其他有关设区市本着同一地区或同一系统企业(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与党政机关离休干部发放标准一致的原则,自行抓紧研究解决。
四、关于公用经费、特需经费问题。由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督导企业予以认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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