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即开型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01-17 文件号: 冀财综[2004]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 即开型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财综[2003]7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彩票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发行与销售即开型彩票,积极稳妥地开拓即开型彩票市场。集中销售即开型彩票的游戏规模和销售方案,包括设奖方案、组织方案、宣传方案、销售时间和资金安全管理等,必须由省级彩票销售机构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各地不准举办集中销售即开型彩票活动。
二、各级彩票机构,要高度重视即开型彩票发行与销售的安全及社会稳定工作。要制定完善的设奖方案和切实可行的安全保卫方案,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发生安全问题和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性事件。
三、认真做好即开型彩票实物设奖试点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财综函[2003]23号、24号文件的要求,开展集中销售即开型彩票实物设奖活动。实物设奖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价格透明、售后服务好。要确保销售现场的安全,做到万无一失。
四、加强对即开型彩票资金的管理。各级彩票机构应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即开型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其中集中销售即开型彩票公益金,彩票机构应在集中销售活动结束后的三周内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分散销售即开型彩票公益金,应于每月10日前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发行费实行分级管理,按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彩票机构报送当期销售组织工作、销售量、返奖、兑奖、弃奖等情况和未销售出去的即开型彩票的处置意见。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体育、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即开型彩票发行与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要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即开型彩票管理制度,促进即开型彩票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和安全运作。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即开型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