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变更产权登记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02-06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冀政办[2003]38号)精神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办理变更国有资产出资人产权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接到此通知后,在2003年度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前到我委办理变更国有资产出资人的产权登记手续。
二、企业办理变更国有资产出资人的产权登记手续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
(二)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三)经审计的200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如同时办理其他变动登记事项,按财政部《关于修订<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规定提交其他必备资料。
三、省外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省工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分别变更为省外贸、工贸资产经营公司;托管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也分别变更为省外贸、工贸经营有限公司,但应在“企业集团或企业管理部门”、“出资人名称”两个项目中加括号并标明“托管”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