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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12-22    文件号: 冀劳社[2003]13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原行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3〕37号精神,现就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老工人执行冀政办〔2003〕37号文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人员从2003年7月1日起按机关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企业离休人员的职级、任职年限等仍以落实冀劳社〔2001〕72号文件时确定的结果为准。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具体增加数额按附表1套算。
  二、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办理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比照高级技师和技师增加退休金,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离休人员、建国前老工人增发生活补贴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185号规定,这次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增加的基本离退休金从2004年起作为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的计算基数。
  四、本次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增加基本离退休金后的资金来源,仍按冀办字〔2001〕10号、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审批程序。此次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离退休金,由离退休人员所在企业填写《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离退休金单位审批表》、《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离退休金个人审批表》、《河北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花名册》,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中无主管部门的企业、驻冀中央企业按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层次直接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最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附表:1、企业离休人员职务工资标准表略
   2、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离退休金单位审批表略
   3、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离退休金个人审批表略
   4、河北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花名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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