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4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12-31 文件号: 冀财采[2003]3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
现将《2004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并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
2004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
2004年全省政府采购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省委六届四次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法》,紧紧围绕全省财政中心工作,在政府采购方面讲科学、求规范、重创新、抓落实、上规模,使全省政府采购工作夯实基础,实现在制度下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工作目标。
一、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完善政府采购相关规章制度
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法》各项规定,完善政府采购相关规章制度。根据财政部制订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等,制定、修订我省政府采购相关办法。 同时,制定《河北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政府采购进口货物审批管理办法》等。并视情况开展对《政府采购法》及有关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调整工作思路,转变工作方法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调整工作思路,转变工作方法,更好地履行职责。
一是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做到既不越位、又不缺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并由直接单一监督向立体化综合监督、制度监督转变。
二是积极探索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政府采购模式。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研究、探索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三是要从繁重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将监督管理职能的着眼点放在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建设上。例如研究制定公开招标标准、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制定河北省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规程等。
四是在继续发挥政府采购节约资金、防止腐败功能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发挥宏观调控、保护民族产业等方面的功能。
三、做好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健全和完善本级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使部门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统一布置、统一编制、统一审核、统一汇总、统一批复。对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专项项目,予以取消。
四、做好全省政府采购专家的征集和建立全省共享的政府采购专家库工作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修订和完善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按照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关于公开聘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统一筹建各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通知》要求,征集全省政府采购专家并做好评审专家资格审查、培训、发聘书等工作,建立全省共享的政府采购专家库。同时,谋划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远程抽取办法。
五、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的管理工作
一是开发全省政府采购网站,所有政府采购信息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网站)发布。二是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修订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三是按照要求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省对各市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情况纳入综合考评范围,同级采购办将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发布情况统一纳入考核范围。四是做好政府采购招投标信息的统计、汇总、分析工作。
六、简化采购环节,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
一是做好办公自动化设备、小汽车协议供货工作。研究和探讨协议供货实行定点管理工作。二是简化政府采购的审批程序。
七、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
一是在工程政府采购上要有突破。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程项目,要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对有关部门不纳入监管范围的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执行;对纳入有关部门监管的工程项目,在不改变现行工程招标管理方式、程序的基础上,增加财政监督环节。制定《基本建设工程实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凡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纳入统计范围。二是做好定点采购工作。对属于定点管理范围的车辆定点加油、维修、保险、定点会议(接待)、定点印刷等,都应纳入政府采购定点管理范围,并加强对定点采购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八、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机制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切合我省实际的《河北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定期对本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九、加大培训力度
在搞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的同时,加大对采购人的培训力度。
十、制定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依法受理供应商投诉
根据财政部制发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制定我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明确供应商投诉的条件、投诉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投诉程序、受理投诉的条件以及处理要求,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程序化、制度化。
十一、切实做好集中采购机构依法分设工作
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设置,已设立集中采购机构与行政部门存在隶属关系的,应在省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脱钩、分离工作。
十二、搞好调查研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尚未制定出来之前,在实施《政府采购法》过程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和探讨。因此,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搞好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发现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