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3年度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12-01 文件号: 冀建房[2003]56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建设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建设局,承德、廊坊、衡水市房管局、秦皇岛市城建开发办公室:
为加强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推动开发企业改制,规范市场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2003年度资质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03年6月底前,建设部或省建设厅核发各类资质(含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需参加此次年检。企业资质升级、变更法人代表、名称等有关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另行申报。
二、年检方法
开发企业在按年检要求完成自检后,由设区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检,并将初检结果及有关年检资料统一报省建设厅。
三、年检重点
为保证年检质量,确保按要求完成年检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企业基本情况。技术力量、资金实力和办公场所等是否符合原定资质条件。
(二)企业经营业绩情况。要求:一级资质开发企业近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且2002年完成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连续5年所开发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为100%;二级资质开发企业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 万平方米以上,且2002年完成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所开发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三级资质开发企业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所开发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四级及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应提交开发项目的有关情况,所开发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三)企业经营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是否有不良经营行为。
(四)企业改制情况。挂靠在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集体性质的开发企业,应当完成改制工作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尚未完成改制的单位,应当附企业改制的进展情况。
四、年检材料
(一)各市关于申报资质年检文件;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3份(附件1);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不得兼职);技术人员职称证件和劳动用工合同、截止2002年底的审计报告、办公场所证明;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单或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未竣工的项目需附施(开)工许可证的复印件;
(六)完成改制的开发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文件、改制方案(包括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处置办法)、股东明细、改制后营业执照、体改委(办)批复文件。
五、年检时间安排
各市于2003年12月31日前将初检结果报省建设厅;2004年2月底前省建设厅完成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工作,并将年检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认真核对开发企业的名称、 资质等级、证书编号等项内容,准确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年检初审结果一览表》(见附件2)。完成改制企业及需改制企业进展情况应注明。
(二)为确保按期完成年检,各市要及时将年检要求通知本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凡应参加年检而无故未参加年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资质证书一律注销。
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略)
附件2:房地产开发企业年检初审结果一览表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