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オノ?深入党的十六大精神,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大发展,增强我市综合经济实力、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发〔2003〕9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 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 1、发展民营经济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富民强市的重要途径。民营经济是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适合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 最具活力和生命力的经济。它同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一样,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对于进一步调整所有制结构,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我市综合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繁荣市场,增加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基本实现社会主义观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面临新形势和新的发展阶段,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意义,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要求,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放心、放胆、放手、放开、放宽、放活”,千方百计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超常规快速发展,把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并在大发展中实现新的提高。
?? 2、明确发展思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全面推进观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对民营经济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消除一切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规定和不合时宜的做法,努力营造民营企业人员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的良好发展氛围,在全市迅速形成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新局面。以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促进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逐步实现从家庭经营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从分散的小规模经营逐步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转变,从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密集型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相结合转变,从不规范经营向重质量、重信用、遵纪守法的规范经营转变,全面提高民营经济的整体素质,促使民营经济上质量、上规模、上水平,逐年增加占GDP的比重,使之真正成为我市回民经济的重要支撑,加快富民强市的进程。
二、突破禁锢,公平待遇,力促民营经济大发展
?? 3、放宽投资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限制和禁止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对民营资本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和实行行业垄断。凡是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领域,要引导民营资本加快进入。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投资我市的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参与城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鼓励民营资本独资或参股组建投资公司或风险投资公司。积极探索和推进在电信、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旅游和体育等领域引进民间投资。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项目审批和管理体制,对民营资本投资于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项目的,除国家有规定的外,均可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
?? 4、放宽经营条件。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申办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按政策规定办理;对新设立的民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一次注入有困难的,允许实行分期到位,投资人首期认缴资本金达到认缴额的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到位。创办民营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但一年内可以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并按正规企业实行预备期管理。支持企业和个人以商标权和专利权作为出资参与兴办民营企业。以科技成果、注册商标、专利技术、管理技能等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作投资股本,除另有约定者外,允许作价占到注册资本的40%。凡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均可申请冠“张家口市”名称。
?? 5、放宽民营企业集团登记设立的条件。民营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00万元降低到2000万元,控股子公司由原来的5个降低到3个,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由原来的1亿元降低到3000万元。
?? 6、放宽民营企业冠省名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冠”河北”名称的,科技型企业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300万元降低到50万元;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内的企业申请冠“河北”名称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300万元降低到50万元。被国家或省商标管理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企业、列为国家或省重点建设开发项目或重点科技项目的企业、产品经省以上有关部门鉴定属填补国内或省内空白的企业、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冠“河北”名称,不受注册资本的限制。
?? 7、放宽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将参评商标的条件从注册期三年降为两年。产品质量好、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竞争力强的,注册期可降低为一年。
?? 8、凡下岗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下岗、失业的有关文件,从发照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经济合同鉴证费。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经营的,可以核发《临时营业执照》。
?? 9、积极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尤其是知名民营企业、较大的民营企业开展连锁经营。设立连锁店,可由连锁店总部投资(全资、控股或参股)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也可由其他企业法人投资,并与总部签订加盟连锁合同,由该企业法人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连锁店总部下设配送中心及各连锁门店,其名称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与总部没有资金关系的门店,经总部同意也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总部字号的配送中心及连锁门店的名称也可使用“连锁”字样。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门店的名称中应使用“加盟”字样。
?? 10、简化审批手续。对新办项目,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许可证、登记证和专项审批一律取消。同时放宽对企业经营方式的限制。外地人员到我市申请从事民营经济的,不受户籍限制,凭身份证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从事特种行业经营的,只要符合条件,实行限时服务,所有手续一周内办理完毕。凡临时经营一般性行业的,在基层工商所即可办理临时营业执照。
?? 11、鼓励兴办“三资”企业。鼓励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办企业,并享受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通过委托代理开展外贸经营业务;鼓励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到市外兴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鼓励民营企业获取进出口经营权,比照西部政策,注册资金达200万元的民营企业可以申报进出口经营权,材料齐备,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
?? 12、对外地来我市投资兴办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民营企业,实行特事特办、一企一策等更加优惠的政策。
?? 三、消除歧视,倾斜政策,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
?? 13、消除各种歧视与不合理规定。各级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废除或修改体现所有制差别和不适应民营经济特点的政策与管理规定,构建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与管理平台。民营企业在进出口、用地、人才引进、办理证照、收费等方面的不公平待遇必须取消;在科研项目申报、技改贴息等政府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进出口配额和出口退税等方面,享受与其它所有制企业的同等待遇;在国内外经贸展洽活动摊位等资源的分配上应有适当份额;充分尊重民营投资项目投资人的自主权,除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外,由投资人自主决定是否进行项目招标,依法进行建设。
?? 14、依法保证民营经济发展用地,把民营企业的土地征用纳入当地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力支持民营经济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园区用地、项目用地要保障供给;不在土地利用占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调整土地利用规划,最大限度满足用地需求。
?? 15、用足用活土地置换政策,优先保证民营经济建设用地。挖掘存量用地潜力,整合闲置建设用地,实行位置置换,为民营企业经济建设项目用地搞好服务。对民营企业建设项目中城镇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及能源、交通、水利等用地,依法以划拨方式提供;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经营性土地使用权。
?? 16、民营经济建设用地,属于本经济组织内部兴办的公益事业的不再办理转用手续;发展畜牧养殖业的和种植花卉、经济林视为农业用地;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以出租或入股的形式参与兴办各类企业,积极盘活存量资产和闲置土地。允许企事业等单位通过依法有偿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为民营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鼓励民营经济开发荒山、荒坡和滩涂,鼓励民营企业向城镇和工业园区集中。
?? 17、为纳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民营企业建设项目开放“绿色通道”。采取预先协助选地、争取规划调整、疏通审批渠道等措施,积极为企业服务。
?? 18、公平税负,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资金、技术转让费等支出,以及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参照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 19、强化对重点民营企业科技进步的扶持力度。国家、省、市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有关部门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择优扶持具有技术开发能力的民营企业。市、县(区)两级财政要设立高新技术贴息资金,重点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高新技术,按该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贷款金额,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贴息补助。经鉴定为国家级新产品的2年内、省(部)级新产品和省内首先生产发明的专利产品的1年内,将该产品实交地方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奖励企业,集中用于企业技术开发。
?? 20、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智免征企业所得税;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上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21、鼓励民营企业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新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以上科技局认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自投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凡进行技术转让,只要持有市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对其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2年。对新开业的从事高新技术服务业、信息业的独立核算民营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兔征企业所得税2年。
?? 22、民营科技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用,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科技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23、各地要选择市场容量大、带动作用强的优势产业和产品,扶持发展一批骨于龙头企业,特别是要重点扶持一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大型民营企业,对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在亿元以上的重点企业予以特殊支持:即对其每年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财政予以返还。
四、齐心协力,多方支持,努力解决民营企业资金困难
?? 24、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转变观念,调整结构,改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融资服务项目。积极试行非全额担保和非完全抵押贷款,扩大票据业务和对优质民营企业的授信服务,探索对民营企业的信用贷款。完善民营中小企业土地、厂房权属及权属转让的管理政策和制度,切实解决影响企业抵押能力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政策不配套的问题。引导和规范民间信用的发展,积极推广委托贷款。扩大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各种方式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民营企业改制上市前的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对重组上市公司的,在费用减免、债务剥离、优质资产注入和富余职工安置方面进行协调和支持。鼓励民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大胆探索民营企业产权交易的有效形式。各保险公司要根据民营企业的发展需要,做好各项保险工作。
?? 25、贯彻公共财政和国民待遇原则,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经济发展资金在扶持对象上不再区分所有制性质,给予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吸附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增加科技含量,在符合国家项目立项政策的前提下,高新技术贴息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的资金安排,可向民营企业倾斜。对民营企业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财政可给子一次性资助或奖励。每年市财政要安排收入增长部分的5%,作为民营企业发展基金。
?? 26、积极探索适合市场需要和我市特点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模式。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鼓励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对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办发〔2000〕59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三年内免征营业税。通过贷款担保、贴息等方式,拓宽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引导、聚集社会资本,投入民民营企业。
五、积极开拓,大胆探索,支持民营经济参与公有制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
?? 27、鼓励个体、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租赁、兼并、收购等形式,积极参与国有、集体企业资产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 28、民营企业或个人凡租赁、承包国有、集体企业五年以上的,在经营期限内,前两年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
?? 29、鼓励民营经济积极参与公有制企业改革。民营企业出资收购公有制企业,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执行。收购、兼并重组后需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或适当减免。民营企业取得公有制企业控股权的,可适用市政府对破产企业的土地政策,即收回土地使用权交由民营企业控股者用于安置职工。
?? 30、鼓励和引导个体、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吸收安置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六、加大力度,清理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的负担
?? 31、彻底清理收费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协同监察、物价、工商等部门,全面清理收费项目,对本级制定的专门面向民营经济的收费项目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清理,对保留项目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制定收费目录,把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等向全社会公布。以执收执罚部门收支彻底脱钩为重点,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完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票款分离”管理办法,从制度上和源头上预防和杜绝“三乱”行为,优化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
?? 32、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工子女入学的后顾之忧。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对异地经营或就业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职工子女,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小学、初中的,按义务教育有关规定,不准另外收费。在非户籍地就读小学、初中的,可就近入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收费标准,不准乱收费。
?? 33、严格禁止下列利用行政职能或垄断地位增加民营企业负担的行为:
?? (1)要求提供赞助、资助、捐献;
?? (2)要求承担不应由民营企业开支的各种费用;
?? (3)要求参加评优、评先活动;
?? (4)要求提供担保;
?? (5)要求参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的保险;
?? (6)要求订购报刊、杂志、书籍、音像制品或刊登广告等;
?? (7)要求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究、技术考核、学会、协会、研究会等;
?? (8)要求出资编写名录、年鉴、大全、画册及拍摄影像资料;
?? (9)将行政职能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变相向民营企业收取费用;
?? (10)借民营企业改制登记之机,任意改企业类型以收取管理费等;
?? (11)以办学、助学名义索要费用和财物;
?? (12)限定民营企业购买指定的产品(服务),擅自提高商品(服务)的价格,要求民营企业无偿提供人力、财力、物力;
?? (13)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政策规定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
?? (14)违反规定,增加民营企业负担的其他行为。
?? 如发生上述增加民营企业负担行为的,民营企业有权向市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2016581
七、强化措施,抓好落实,为民营企业营造发挥人才作用的社会氛围
?? 34、在专家选拔上实行相同待遇。把民营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纳入政府特殊津贴、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新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管理范围,开通申报渠道。加大民营经济组织中青年专家和拔尖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力度,使其成为高层次人才重要聚集地之一。
?? 35、在职称评定上同等待遇。在民营经济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评审或报考相应的职称。对民营经济组织引进的急需人才,根据实际水平和岗位需要,按照有关条件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通过选拔评审,使民营经济组织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年增加8%以上。
?? 36、在人才流动上实行同样政策。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组织之间的人才流动实行相同政策。对到民营经济组织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下岗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直接在民营经济组织就业的各类人才,在流动到其他用人单位时,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实行同样政策,其工龄连续计算。民营经济组织急需的各类人才,可以采取调入、兼职、长短期聘用、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流动。
?? 37、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负责,从市直和县乡镇机关选拔一批干部到民营企业帮助工作(在机关的一切待遇不变)。鼓励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或停薪留职创办、领办民营企业,或到这些企业就职,提高民营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体素质。凡机关工作人员自愿到民营企业工作或领办、兴办民营企业的,其身份3年不变,工资待遇保留3年。凡自愿到民营企业工作或领办、兴办民营企业的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其户籍管理、职称评定、养老保险等方面享受市属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同样的政策。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搞好对民营经济的服务
?? 38、市县(区)和乡(镇)要进一步加强对民营经济的组织和领导,做到有机构管、有专人抓、有必需的经费办公,切实搞好对民营经济的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坚持把民营经济的发展状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主要依据之一,纳入市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 39、明确责任,履行职能,切实做好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的工作。统战部门要认真贯彻“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的方针,与工商联一道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民营经济人士爱国、敬业、守法,努力培养和建立一支拥护党的领导、坚持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要在政治上给予适当安排,适时推荐优秀分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劳模。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要强化对民营经济的服务意识,加强政策法律、信息咨询工作,认真帮助民营经济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定期对民营经济的代表人士进行培训,提高素质,以增强我市民营经济的市场竞争能力。
?おおお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