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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12-18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直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已经完成分离办社会职能和主辅分离的企业,在核定主业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时,要比照成建制划出的有关政策,相应调整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
二、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股份占50%以下和分离后的辅业企业国有股份占50%以下的,原则上不再实行工效挂钩,可以改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企业工资总额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第9号部长令)的有关规定在“两低于”原则下通过双方协商自主确定。
三、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转制前按照事业单位工效挂钩办法实行工效挂钩的,改行企业工资制度和进行工资总额清算后,按照河北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劳社〔2000〕66号),重新核定挂钩方案。经济效益基数按照上年实际完成数加调整因素核定,工资总额基数根据企业实现利润完成情况,按照不低于转制前事业单位的实发工资水平核定。挂钩浮动比例,依据企业工资利税率等指标,在1∶0.3-0.75之间核定。
四、内外贸业、饮食服务业、旅游业、建筑业等行业企业因受“非典”影响经济效益下降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不影响工资总额的提取。
五、实行“两低于”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办法的企业,继续实行“一年备案两年清算”制度,第二年的工资总额基数、实现税利基数、职工平均工资基数和劳动生产率基数保持首年核定的基数不变。企业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办法后,应积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总额的提取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企业的工资集体协议应于每年八月底前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请审查备案。
六、企业要进一步搞好内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每年应当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10%作为工资储备金。工资储备由企业自主使用,用于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时以丰补歉。不得挪作他用。工资储备金相当于企业一年工资总额后是否继续提取,由企业自主决定。
七、工效挂钩的管理
(一)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省实际,负责制定全省工效挂钩的政策和实施办法,对全省企业工资收入水平进行宏观调控;会同省审计厅对省属企业执行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政府确定由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由省国资委会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共同审核。在省政府未确定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名单前,省属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核。
(三)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监管企业名单未确定前,工效挂钩暂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八、鉴于省煤炭集团已经撤销,原省煤炭集团所属企业不再实行总挂钩办法,改行分户挂钩办法。省属企业2003年工效挂钩方案清算继续采用集中时间、集中办公方式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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