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12-12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根据《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8号),我省自2003年12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现将有关地方教育附加入库问题通知如下:
1.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作为省级预算收入,按“地方教育附加”单独填写缴款书,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2. 地方教育附加列入基金预算收支科目,收入列基金预算收入“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支出列基金预算支出“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科目。
3. 相应废止“高等教育附加费”有关收支科目。
4. 本通知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从12月1日起至文到之日已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相应进行调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