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已经改制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转制事业单位从转制之日起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因此,2002年前已转制为企业的8家单位,应从转制之日起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鉴于当时在转制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情况,同意你市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转制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0〕68号)规定将已转制为企业的8家单位及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转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执行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的养老保险有关政策。
二、关于误餐补贴和遗属补贴不列入养老金项目问题。省劳动保障厅、人事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2〕47号)对参加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统筹项目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误餐补贴和遗属补助都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统筹项目,其发放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三、关于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曾下发中发[1998]10号、国办发[1999]10号、冀发[1998]17号、冀政[1998]1号、冀政[1998]33号、冀政办[1999]8号等文件,三令五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行为,明确规定对国家关于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开口子,严禁扩大适用范围。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在事业单位改制工作中,国家先后下发了国办发[1999]101号、〔2000〕38号、[2000]71号、劳社部发[2000]2号等文件,这些文件也都没有规定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可以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2000]12号)等文件,规定提前退休政策是在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的开始阶段,考虑到转制的12家科研机构均为全额供款的事业单位而出台的一项特殊政策,并且执行这一特殊政策的人员一律不再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此后,国家和我省历次事业单位转制中都没有规定和执行这一政策。对转制单位富余人员的安置可以按照国科发政字〔2001〕230号文件规定处理,即: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采取企业内部退养的办法安置,由单位支付生活费,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为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制定的事业单位转制政策,保持政策的前后一致性、稳定性和严肃性,同时也为了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和职工队伍的稳定,请你市在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严禁提前退休的政策规定,不准自行出台职工提前退休政策。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