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河北省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10-31 文件号: 冀政函[2003]138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的精神,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方面的作用,省政府决定成立河北省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河北省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是由省政府邀请,为省政府法制事务提供咨询服务的专家学者组成的非社团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主要从我省在法学界取得突出成绩,具有一定影响,现在高校、科研单位或法律服务机构工作的专家学者中遴选。今后,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情况,逐步吸收更多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到专家咨询委员会中来,扩大专家学者的数量,提高咨询服务能力。
河北省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为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召集人,通过召集主任会议研究并拟制工作意见,处理有关事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立法咨询组、行政复议与应诉咨询组、行政执法监督与综合调研咨询组。各组组长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兼任。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联络、组织与协调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就政府立法、行政复议与应诉、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受省政府或省政府法制办的委托,就重大行政决策、立法项目、行政复议案件及其他涉法事宜进行论证,提出咨询意见,或者直接承担省政府立法的起草任务;参与立法调研、行政执法情况调查、政府法制理论研讨等活动;协助省政府法制办做好行政应诉的组织研究、分析、指导活动,依法承当省政府法定代表人的诉讼代理人。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尊重、支持和配合河北省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方面的作用,必要时也可以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成立相应的专家咨询组织。
附:1、河北省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名单
2、河北省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活动概则(试行)
河北省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李益民 河北省政法职业学院院长副主任:柴振国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 李学斌 河北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 马永双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立法咨询组:组 长:马永双(兼)成 员:马英娟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石东坡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刘莲花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教授行政复议与应诉咨询组:组 长:柴振国(兼)成 员:宋迎军 河北省委党校副教授 王艳宁 河北省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 赵晓华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教授行政执法监督与综合调研咨询组:组 长:李学斌(兼)成 员:杨欢进 河北经贸大学副校长 孙健夫 河北大学管理学院院长 任万兴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法研所所长 梁洪杰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邹强伦 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主任 杨志军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活动概则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规范咨询服务行为,制定本概则。
第二条 河北省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是由省政府邀请、为省政府法制事务提供咨询服务的专家、学者组成的非社团组织。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由省政府聘任,作为社会荣誉职务。所参与的各项有关活动,一般不给付报酬。依法应当给付报酬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为委员会召集人,通过召集主任会议研究拟制工作意见,分析形势,处理有关事务。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立法咨询组、行政复议与应诉咨询组、行政执法监督与综合调研咨询组。每组设组长1人,由副主任兼任。
第六条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联络、组织与协调工作。
第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咨询活动遵循合法、合理、有序、兼顾公平与效率、平衡行政要求与社会需求的原则。
二、立法咨询组的工作
第八条 立法咨询组主要参与政府的立法活动,包括立法起草、立法调研、立法会审、立法理论研讨活动。
第九条 参与立法起草的方式,除参与政府法制机构的立法起草活动外,可独立承担立法项目起草工作,也可以牵头组织专家起草小组。
第十条 受省政府法制机构委托可参与各种形式的立法调研活动,其中包括出国、出省、本省调研活动和立法调研会、座谈会、听证会等。
第十一条 应省政府法制办邀请,参与办机关组织的立法会审活动。
第十二条 参加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的立法理论与实务研讨活动,在会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其他形式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立法项目建议。三、行政复议与应诉咨询组的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与应诉咨询组主要参与省政府的行政复议、应诉活动,包括行政复议案件分析、审理活动和行政诉讼应诉活动,以及相关业务的调研、理论研讨活动。
第十五条 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活动,提出案件处理的法律建议。
第十六条 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机构的安排,参与阅卷、审卷、会见当事人、参加案件审理讨论。
第十七条 参与行政应诉活动,协助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好行政应诉的组织研究、分析、指导活动,依法承当省政府法定代表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十八条 参与行政复议应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不得与当事人恶意串通,不得担任同一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方的代理人。
四、行政执法监督与综合调研咨询组的工作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咨询活动,包括综合监督和个案监督的咨询活动。
第二十条 自主进行行政执法状况的社会调查活动,收集社会信息,反映公民意见,提出改进行政执法活动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应省政府法制办协调监督机构的邀请,参加有组织的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或行业执法调研活动。
第二十二条 发现重大典型的执法个案(包括违法和守法)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监督建议,或者参加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的典型个案调查处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参加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政府法制理论调研活动。可以自主确定调研课题,组织课题研究小组;也可以应省政府法制办邀请或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的安排,参加专题调研活动,承担专题调研任务。
第二十四条 参与对省政府重大涉法事项的研究咨询,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建议,承担省政府重大涉法事项的协调处理任务。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概则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概则从省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