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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沧州市委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试行)
颁布日期:2003-09-26    文件号: 沧发[2003]11号    颁发单位: 中共沧州市委沧州市人民政府     【加入收藏夹


?オ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民营经济是强市富民的重大战略
?? 1、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主体力量,是我市最具潜力和活力的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对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增加社会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党动员,全民发动,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 2、我市发展民营经济的总体思路和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坚持放宽、放心、放胆、放手、放活、放开的原则,坚决破除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障碍、环境障碍和体制障碍,全面落实国民待遇。加快民营企业的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形成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民营经济的大发展、快发展。到2005年和2010年,民营经济占全市GDP的比重要分别达到60%和80%以上,上缴税金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别达到55%和60%以上。
?? 3、加快民营经济的发展,关键在于各级干部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努力实现认识上的大飞跃、思想上的大解放、观念上的大变革。要多形式、多渠道、多方位,持续不断地推动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要加强学习,开阔视野,开阔思路,以各级领导带头解放思想和更新观念,带动广大干部群众思想观念的解放和更新。
?? 4、各县(市、区)要把民营经济做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按照省、市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民营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目标以及适合本地特点的政策措施,一以贯之,常抓不懈。
二、放宽民营经济准入领域和条件
?? 5、放宽市场准入,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国有经济退出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民营经济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和实行行业垄断。对国家有条件限制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业及商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生产经营;加入WT0后对外开放的投资领域,均对民营企业开放。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和特许等方式,参与各项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公益事业和社会服务业的投资经营和建设。
?? 6、放宽投资人资格、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式的限制。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公民,均可凭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的专项审批及许可,一律不做为登记发照和备案的前置条件。对新设立的私营企业,在法定注册资本数额以上部分,可以分期注入、分批到位。对民营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并有3个控股子公司的,均可注册登记为企业集团。允许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管理技术等要素作价出资,以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作投资股本,其抵充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放宽到40%。
?? 7、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名称可直接冠用“沧州市”名称,原冠有县(市、区)名称的,可申请变更。被省商标管理部门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企业,列为省市以上重点建设开发项目或重点科技项目的企业,产品经市以上有关部门鉴定属于“名优新特”的企业,有进出口自营权的企业,不受注册资本限制,可直接申请冠用“沧州”名称。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的(其中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类注册资本达50万元),可申请冠以省级名称。
三、鼓励各类人员从事民营经济
?? 8、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从事民营经济。机关人员经批准可临时离岗从事民营经济,3年内财政不核减单位人员经费,本人工资及各种待遇不变。3年后愿回原单位工作的应安排原职级岗位,不愿回原单位,仍在民营企业工作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5年工资总额的补助费,工资停发,由县以上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鼓励政策允许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辞职从事民营经济。支持在机构改革中离岗或提前退休的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民营经济,保护其合法收入。事业单位人员可停薪留职从事民营经济,一次停薪留职为3年。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作,工龄连续计算。愿继续从事民营经济的,可按辞职办理,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本人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积金,到退休时办理退休手续。
?? 9、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兵,领办创办民营企业的,3年内保留工作分配权。在民营企业工作的,凭本人证件和企业证明3年内可参加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兵和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一年工商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下岗失业职工从事民营经济的,可凭下岗、失业的有关文件和证明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从发照之日起免交3年的工商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开业登记费、变更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经济合同登记费等,还可免费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相关技能培训。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劳动部门对其应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费,3年内予以保留,也可提前一次性支付给个人做为创业启动资金。
?? 10、农村人口从事民营经济的,其承包的土地、果园等,在承包合同未到期前仍由本人经营。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转包或退出,有关税费由新经营者交纳。年纳税一万元以上的,可免除当年全家义务工。
?? 11、吸引外地人员来沧从事民营经济。外地客商来沧州从事民营经济的,不受户籍限制,可凭身份证或暂住证直接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并可享受与本地企业相同的优惠政策,其子女入托、入学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 12、加强民营经济人力资源配置,切实抓好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的培训。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要为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有关培训、专业讲座以及学习考察创造条件,帮助他们开阔视野,提高素质。民营企业中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条件进行职称申报评审的,与国有企事业专业技术人员一样参加职称申报评定,颁发同样的证书。
?? 四、切实解决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土地问题
?? 13、建立对民营企业的财政支持体系。市,县两级都要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基金,除市财政每年安排一部分外,市、县两级财政每年从民营企业上交地方财政税收的新增部分拿出10%予以追加。基金主要用于民营企业重点项目和新产品开发的贷款贴息及有功单位、个人的奖励,其使用由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制定具体办法,共同管理。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经济发展资金,在扶持对象上不区分所有制性质,凡是符合条件的要一视同仁,财政扶持资金投放到民营经济的比例,要与其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相一致。
?? 14、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健全信贷评估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估民营经济的贷款风险。对企业信誉度好、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实行银团贷款制度、驻厂信贷员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50%的,可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对有发展前途且自筹资金比例30%以上的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农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把民营经济作为主要服务对象,今后每年民营经济新增贷款所占新增贷款总量的比例,应与民营经济占全市GDP的比重相匹配。对地方优先支持发展的行业,可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 15、市、县两级都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资金来源可实行政府资助及社会力量、企业共同出资的多元化筹集方式,按市场机制实行企业化运做。市、县两级担保资金总量要达到5亿元,形成25亿元的担保能力。允许民营企业以房屋、机器设备及土地使用权等作贷款抵押,对抵押物的评估登记费用,按规定的下限收取。民营企业之间可以互相担保或联合担保。对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 16、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加快境内外上市融资。有关部门要把民营企业上市列入规划,积极提供咨询服务,帮助搞好规范管理,创造条件上市融资。对规模较小的企业积极利用国外的二板市场上市。
?? 17、民营经济发展用地要纳入市、县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使用土地享受国有、集体企业同样的优惠政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由全市统一平衡,向项目建设多的县(市、区)倾斜。用地计划内安排不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帮助申请争取从省预留指标中解决。经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经济园区建设用地,可视同小城镇建设用地,统一规划,同等对待。
?? 18、民营企业新上生产项目用地和技改扩建项目增加用地,有关部门要及时合理地保证用地需要。可根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采取划拨、转让、租赁等形式,也可由县(市、区)政府征用后,再按有关规定出让、租赁给企业。需要征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要优先办理征用手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最低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以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按项目投资额大小、科技含量高低及收益情况在一定年度内减收或免收土地租赁费,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 19、民营企业因特殊原因需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界定范围以外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报省争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证用地需要。纳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因工程急需开工,经报省批准可提供控制性工程用地先行开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五、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 20、要始终坚持发展与提高并重的原则,在抓好总量扩张的同时,大力优化民营经济结构和运行质量,扶持一批高科技、高效益、大规模的“巨人”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植一批规模优势明显的特色产业,争创一批知名度高、竞争力强的名牌产品。
?? 21、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积极支持民营企业以承包、租赁、兼并、参股、收购或先租后购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购买国有集体经济产权,一次性付清现款的,可给予八折优惠;首期付款达到收购价30%以上的,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内付清。买断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并与职工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的,每签订一人可按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折抵收购价格,最低折到零。接收资不抵债的公有制企业产权,可先缴纳出售价格10%的风险抵押金,租赁使用原企业资产,租期一般为5―10年,并按期交纳租赁费,待风险抵押金和租赁金数额达到原出售价格时,可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辅业改制,改制企业占用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县级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 22、推动企业间生产要素整合,创造民营企业规模优势。鼓励企业之间在自愿和互惠互利的原则下,以资产为纽带,实行同行业间的强强联合或强弱兼并,组建一批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享受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组的政策优惠。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向专、精、优、特方向发展,鼓励大企业给予民营企业技术、信息、资金、市场网络等方面的扶持,实现大小企业间的要素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双赢。
?? 23、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按照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投资于环保产业和企业治污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改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比例占职工总数达到60%,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民营企业,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劳服企业、再就业服务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外,还可连续两年按当年上缴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由所在地财政予以奖励。
?? 24、在全市选择100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且规模较大、效益较好、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和电线电缆、弯头管件、裘革制品、农产品加工、塑料制品、化工、线路板、新型建材、包装机械、环保设备十个具有地方特色的优势行业,在资金、电力、技术、人才、用地、进出口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享受省、市支持重点企业的有关政策。经过3―5年努力,培植一批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大型民营企业和百亿元以上的特色行业。建立市、县领导及相关部门联系企业制度,明确责任、明确目标、定期调研,定期调度,帮助重点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实际困难。营业收入亿元以上企业由市级领导联系,3000万元以上企业由县(市、区)级领导联系。
六、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充分利用两种资源,开拓国际国内两大市场
?? 25、扩大民营企业的对外开放。要把民营企业做为全市对外开放的主体力量,予以重点扶持,提高民营企业吸引外资的能力,搞好高新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引进、开发和创新。对民营企业利用外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的技术先进型企业,在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在简化审批手续、用地,用电、信贷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
?? 26、鼓励民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外贸部门要为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办理进出口自营权,壮大外贸经营主体,积极为民营企业培训进出口业务人才,提供信息咨询,帮助解决进出口中的实际问题。对取得进出口自营权的民营企业,有关部门要简化变更登记和进出境手续,对其生产销售的出口产品一律实行退(免)税。对民营企业出口给予贴息补助和国际市场开拓补助。在产品出口、进出口配额分配、出口退税、市级国际市场专项基金的使用、出口补贴、参与国内外展洽活动的摊位分配和补贴等方面,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
?? 27、鼓励有条件、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技术出口、境外办企业,开展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分工,提高走出去的层次和成效。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与国有企业同等支持。外贸、财政、经贸、海关等部门要在信息咨询、进出口权限及手续、出口商品贴息、通关等方面对出口创汇重点民营企业予以积极支持。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方便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出国(境)开展商务活动的办法,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 28、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紧紧抓住北京奥运、西部大开发等重要机遇,找准我市民营经济与京津及西部开发等大市场的对接点。充分利用我市的地缘、人缘优势,吸引北京外迁企业入驻,积极参加京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竞争。进一步搞好名、优、新、特产品的开发,促进电线电缆、弯头管件、玻璃幕墙、保温材料、新型建材等行业的发展和提高,建成京津市场和西部大开发建设的重要产品供应地。与京津“菜篮子”市场对接,建设无公害蔬菜、干鲜果品、海产品、粮油制品、肉蛋奶制品的加工运销基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京津设立窗口,创办实体,促进沧州民营经济发展与京津市场最大限度地实现融合。
?? 七、引导和鼓励民营经济实行制度、技术和管理创新
?? 29、在制度创新上,要根据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规模,选择不同的资产、资金组合方式,建立适宜的企业制度。在规模以上企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明晰产权为主体、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标志的现代企业制度,在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之间建立规范透明的权利、责任关系。鼓励发展多元投资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通过制度创新,再造民营经济机制新优势。
?? 30、民营企业凡申报科技项目立项、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贷款、申请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经有关部门认定,科技创新主体享受相关资金扶持政策。支持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有长期投资回报效益的科技型民营企业进行投资。鼓励民营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研制开发的各项费用计入管理费用。鼓励民营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引进先进技术,更新技术装备,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科技含量。鼓励民营企业与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活动,协作开发先进技术和产品。鼓励民营企业组建测试中心、销售实体和服务型组织,实现专业化协作,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
?? 31、设立民营经济科技扶持基金。每年由市财政拔付一定数额的资金做为市民营经济科技扶持基金,主要用于各类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科技成果的奖励与补贴,获国家和省级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奖励,各级科技进步奖励和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各县(市、区)也要参照市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设立相应规模的民营经济科技扶持基金。
?? 32、凡列入全市重点扶持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经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共同认定后,由市、县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的贴息或补助,资金从民营经济发展基金中列支。民营企业同科研部门、高等院校进行技术合作、购买专利、技术转让以及在引进技术、引进人才方面的费用,允许按有关规定分期摊入成本。
?? 33、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技术开发费用,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科技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34、鼓励民营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凡获得全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除享受省政府奖励外,市、县财政再分别奖励15万元和10万元。获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市、县财政分别奖励5万元和3万元。所需资金从民营经济科技扶持基金中列支。
?? 35、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选择与其自身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管理模式,引导已经达到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进行管理改革与创新,大力推进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现代化管理方式,改变家族式经营、家长式管理的落后管理方法,同时进一步完善财务、成本、质量、人力资源和信用等管理制度,推行国际标准系列认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建立新型劳资关系,提升企业综合素质和盈利能力。
?? 八、推进民营经济园区建设
?? 36、支持园区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市、县两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园区认定标准。对纳入市、县规划的园区,土地、电力、交通、通讯、城建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为园区基础设施配套搞好服务。各经济园区一律实行收费统管统缴办法,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进区收费。凡经市级认定的经济园区,入区企业3年内免缴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 37、各级政府要加强民营科技产业园区建设,引导民营企业进入园区投资创业。进入高新技术开发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市的优惠政策。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公平竞争,承担国家各类技术创新项目、基地建设项目。
?? 38、各县(市、区)要结合小城镇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具有特色的各类工业园区。新办企业、新上技改项目原则上都要建在园区。要创造条件,支持规模企业通过向园区集聚,实现产业升级,培育新的增长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工业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按照小城镇发展总体规划,高标准建设一批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特色明显、功能齐全的工业园区。要在立项、办照、税费、户籍、社保、子女入学、就医等方面,制定鼓励民营经济到园区投资创业的政策措施。
?? 九、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高民营经济从业者的社会地位
?? 39、大力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继续清理、修订和废止束缚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对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已经发布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抓好落实,加强监督。并由市计委、经贸委、监察局牵头,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尽快制订审批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最大限度缩短审批时限。对符合环保要求,不需要各级政府平衡建设条件且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民间投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 40、整顿规范收费项目。除省级以上和省授权设区市批准的收费项目外,其余地方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国家和省规定有幅度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下限收取。任何单位都不准以收费数额大小考核有关部门、下属单位工作和个人业绩,不准将收费资金坐支挪用,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符合规定的收费,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并填写《企业缴费登记卡》,必须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凡不执行“一证一书一卡”制度和不使用统一收费收据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对本部门相关业务的咨询一律不得收费。
?? 41、严格控制对民营企业的各项检查。各职能部门对民营企业的检查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并尽量缩短检查时间,减少检查次数。有关部门确需对民营企业调帐检查的,时间应尽量缩短,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除特殊需要外,严禁查封、冻结、扣押民营企业的帐目、资金和财产。同一系统不同部门的检查要实行“一家检查、多家认可”,禁止两个单位同时对一个企业进行内容相同的重复检查。
?? 42、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民营企业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不得强迫企业参加捐赠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和“吃、拿、卡、要”;不得强制推销各类产品;不得强制征订各类报刊杂志;不得借企业年检、年审之机,强迫企业缴纳自愿性社团会费或搭车收费。
?? 43、对民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时拿不准的事情,允许闯、允许试,各职能部门不能硬性压制、取缔,不能以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由否定当地党委、政府的政策措施。公安、交通、农机监理及城管等部门,要为民营企业运输车辆的通行、停靠提供方便,禁止设立临时性交通检查站。外地过往车辆一般性违章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 44、要充分尊重和保障民营经济从业者的政治权利。对政治上表现突出,符合党员条件的业主,应作为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贡献突出的企业家,可以参加各级劳动模范的评选。也可选聘任市、县、乡经济顾问或其他荣誉职务,扩大他们的政治影响。要适当增加各级党代会、人代会代表和政协委员中民营经济人员的比例,充分发挥他们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协商等方面的参政议政作用。政治素质高、经济贡献大的可推荐为各级人大、政协领导成员侯选人。
?? 十、进一步加强对民营经济的领导和服务
?? 45、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民营经济的组织领导,各级党政“一把手”是发展民营经济的第一责任人,要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部门全力抓的领导格局。要创新思维,转变对民营经济的管理、引导和服务方, 式,真正把工作重点放到优化发展环境、健全政策体系、搞好宏观规划、提供良好服务上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 46、市、县两级都要研究制定发展民营经济的考核奖励办法,定期检查、调度、考核,并严格奖惩。考核结果要纳入对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的考评指标体系,做为调整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市委、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民营经济总结表彰大会,对成绩突出、进步明显的县(市、区)、乡镇、企业以及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大张旗鼓地表彰奖励。
?? 47、积极做好民营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工作,培养高素质企业家队伍。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信守法、照章纳税,把企业自身发展与社会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宣传发展民营经济优秀个人和先进事迹,促使广大民营经济从业者牢固树立起社会主义建设者的责任感和纳税人光荣的意识。
?? 48、加快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广泛吸纳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入会,充分发挥其代表、服务、自律和协调功能。引导民营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同业公会、同业商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加强企业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各级工经联及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建设的管理和引导,加快各类中介组织建设。
?? 49、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要把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作为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纠风办和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民营企业对职能部门的“下评上”活动,连续两次评比后三名的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并视情况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党政纪处分,直至撤职。属于垂直领导的部门,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调离意见。本《意见》各项规定,由市委、市政府督察室;市纪委、监察局和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共同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检查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在执行中决不允许“梗阻”和走样,凡贯彻落实不力或拒不执行者,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 50、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沧发〔1998〕12号文件和沧发〔2000〕6号文件同时终止执行。过去的其他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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