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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军区后勤部关于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有关失业保险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09-25    文件号: 冀劳社[2003]10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军区后勤部     【加入收藏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军分区后勤部、各驻冀部队: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2003〕8号),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9号)的规定,现就驻冀部队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部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所属失业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省失业保险处)负责部队单位职工失业保险工作,具体经办驻石部队单位职工失业保险业务。外埠部队单位原则上按属地参加失业保险,也可以申请参加省失业保险处经办的失业保险。
  河北省军区后勤部总体负责驻冀部队单位参加地方失业保险有关协调工作,各军分区后勤部具体负责驻地部队单位职工失业保险的有关协调工作。
  二、部队单位及其职工按照《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人事和劳动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后司字332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参加失业保险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失业保险费。以后按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两部分)计发失业保险待遇。
  三、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为:部队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部队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按月在发放职工工资时代扣代缴。
  四、2003年年底前,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部队单位到省失业保险处或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申报应缴、补缴的失业保险费。一次补缴确有困难的,由部队单位提出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做出补缴计划,不加收滞纳金。逾期仍未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和补缴手续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除补缴其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外,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五、参加省失业保险处经办的失业保险的部队单位,于每月月底前向省失业保险处申报次月应缴失业保险费,报送《失业保险费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外埠部队单位经批准也可以采取邮寄申报。省失业保险处应在月初5日内予以审核,部队单位在核准后5日内以货币形式足额缴纳。人员较少或按月申报有困难的,部队单位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按季或半年申报缴费。
  驻石部队单位可通过支票、现金或办理托收等方式结算;外埠部队单位可通过电汇、汇票或以现金等方式缴纳失业保险费。
  六、参加市、县(市)失业保险的部队单位,按省政府《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即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手续。
  七、部队职工失业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具体标准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参加省失业保险处经办的失业保险的部队单位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统一按照设区市标准执行。
  八、户籍不在我省,失业后本人愿意回原籍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并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转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九、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部队单位职工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准确、安全。部队单位和职工有权查询个人缴费记录情况。
  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部队单位失业人员纳入劳动保障工作计划,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提供再就业和社会保险服务。
  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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