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贸易局石家庄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环境规范标准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08-27 文件号: 石政办[2003]131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加入收藏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贸易局制定的《石家庄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环境规范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环境规范标准
为加强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确保市场环境美观清洁、经营有序和售卖商品的安全卫生,根据有关规定,借鉴外地经验,按照“退路进厅、封闭运行、规范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市场经营设施规范标准
(一)各农贸市场要符合建设规范要求,经营设施整齐完备,货架、柜台统一规范、统一编号,场内地面、路面硬化,无坑洼破损。市场经营设施定期维修,无破损锈蚀。
(二)退路进厅的市场应标有醒目的市场名称;在市场进口处要设有明显、美观的场标。市场进出口处设立经营区域导购图(牌),并设立公示栏、服务台、公平秤。严禁在市场外露天经营。
(三)农贸市场经营蔬菜、肉品、蛋类、水产品、食品、果品等菜篮子商品的占用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80%.
(四)市场要设有公厕、垃圾箱、果皮箱等环卫设施;设有消防设施,安全防火措施要落实。
(五)新建的农贸市场主要用于经营农副产品,禁止挪作他用,已挪作他用的必须停办整改并限期恢复原状。
(六)禁止市场内经营人员在市场经营区流动售货。有条件的市场要设有停车场,以便各种车辆集中存放。
二、市场经营秩序规范标准
(一)按照经营商品类别分行划市,并设有行市牌。无跨行市经营。
(二)严禁转租摊位。严禁经营人员在市场内生活居住。对在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要建立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三)加大对农贸市场非“菜篮子”项目的清理力度,减少非“菜篮子”经营项目入场经营比例。
(四)禁止市场内露天明火作业。市场内不得设立不符合卫生、环保、消防要求的餐饮和直接入口食品加工摊位,坚决取缔卫生不合格的小吃摊点。
(五)熟食卤味、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易污染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活水鱼柜台应大于8米,距离厕所、垃圾箱应大于10米。
(六)销售肉品、水产品、自制食品的经营者,须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卫生许可证、健康证、营业执照及相关的检验检测证明。着装要符合规定,并设有防蝇、防尘设施。
(七)盛放、售卖蔬菜、肉品、水产品、自制食品等“菜篮子”商品的容器、包装、工具和其他设备安全、无毒、卫生。
(八)农贸市场经营户要做到亮证经营,明码标价,不销售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不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损害消费者利益,不销售和使用环保部门明令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商品及包装物。
三、市场管理制度规范标准
(一)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开办农贸市场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市场主办者应当核验入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配合行政监管部门督促场内经营者合法经营。
(二)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市场主办者对进入本市场交易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负有管理责任。
(三)场内经营商品质量卫生检查制度。市场要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质量卫生管理人员,对场内经营商品进行质量卫生检查,对检测不合格的商品不准在市场内销售。
(四)经营管理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本场内经营者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等进行公示并建档,推行诚信经营。
(五)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和赔偿制度。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公平、公正地处理交易纠纷,对场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经查实,市场主办者应当对消费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六)计量管理制度。对市场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注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定期送当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计量监督管理,市场票据、票证、商品标识等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七)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市场要制订市场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对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四、市场环境卫生规范标准
(一)市场有清扫保洁制度,配有专职保洁人员,做到早清场,晚净场;垃圾随有随清,整日保洁。经营者实行卫生责任制,保持摊前、摊后和摊位的卫生整洁。
(二)严禁市场内乱搭乱建、乱吊乱挂、乱堆乱放、乱泼乱倒。市场内无污水外溢,无脏乱死角。
(三)肉类、水产品经营区有上下水设施,无积水,无污水外溢;活鱼、活禽摊位应当设置在市场的周边区域。活禽销售与宰杀分流,设专用宰杀处,备有收集废弃物的加盖容器,污水排放畅通。活水鱼摊位外设隔水砖墙,以防水外溅造成通道湿滑。
(四)垃圾桶、果皮箱加盖密闭,每日擦拭、消毒,不满冒外溢,无蝇蛆蝇蛹;公厕有专人清扫保洁,便池及时冲刷,粪便无满冒外溢。
(五)实行垃圾袋装管理,密闭存放,日产日清。
(六)消毒措施落实到位,灭鼠、灭蝇、灭蚊等工作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五、标准的执行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各农贸市场的规范管理工作,督导各农贸市场主办单位按标准搞好市场环境的规范整治,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农贸市场,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各农贸市场主办单位负责规范标准的落实和执行;各有关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场日常检查和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