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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09-16    文件号: 石政办[2003]142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加入收藏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石家庄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切实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根据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以及省经贸委等省直六部门《印发〈关于全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经贸〔2003〕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
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承担了过多的办社会职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所办社会职能越来越成为国有企业的沉重负担。其中国有企业办的各类中小学校便是其中十分突出的表现。全市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要在年内启动,到2005年基本完成。
二、分离原则
(一)统一部署,分级负责,整体推进。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许多相关政策,涉及到中央、省、市、区(县、市)各级政府。因此,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有序地开展工作。市直各部门在做好市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同时,也要做好中直、省属企业分离职能及机构的接收和移交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做好企业分离职能的机构及人员的接收工作。
(二)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各级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首先做好有分离意愿又具备分离条件的机构及人员的分离及接收工作。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合理安置分流人员,确保实现平稳过渡,维护企业及社会稳定。
(三)合理界定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界定产权、明确债权、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分离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校
分离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校主要指将由企业管理的普通中小学校整体移交所在地区(县、市)政府管理。其中中直企业分离办学校按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办理;省、市属企业分离学校按本实施意见办理。
(一)办学经费
1、市属企业所办学校分离后的办学经费实行三年过渡期,以2002年市内五区教育系统平均财政拨款人均经费1. 8万元作为标准,乘以接收人员为基数,由政府财政和移交企业共同负担,第一年企业负担基数的70%;第二年负担基数的50%;第三年负担基数的30%。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和接收地区(县、市)财政分别负担,其中市财政负担70%;区(县、市)财政负担30%。三年后企业不再负担,调整财政基数,进入财政体制。
2、省属企业厂办校分离后的办学经费,按省经贸委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全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经贸〔2003〕19号)的规定解决。移交后的办学经费,采取原办学企业与财政共同负担、逐年过渡的办法解决。分离省属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校时,2003年、2004年为过渡期。学校正常办学经费扣除学杂费收入和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不含高等教育附加部分)作为支出基数,过渡期内,省财政和原办学企业按支出基数划转给接受学校的当地财政,省财政和企业的分摊比例为:2003年,省财政负担25%,企业负担75%;2004年,省财政负担75%,企业负担25%。过渡期后,省财政负担100%,企业不再负担。学校移交后,高新发生的增人、增资及固定资产投入等事宜由当地区(县、市)政府统筹解决,省财政和企业不再负担。
(二)资产整体无偿划转
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校移交当地政府时,实行资产整体无偿划转。未经同级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土地、校舍、设施;要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学校分离时,要对学校的资产进行清查和审计。为简化资产移交手续,资产移交按核定的账面数额进行划拨,不再对移交资产进行评估,无法界定产权的,应说明原因先行划拨,少数资产价值不清的可按重置后的价格入账。划拨后的资产要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需要,做到资产完整、产权清晰、便于管理使用。如有债务的,由原企业负责清偿。企业应按规定审批程序,向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有关部门办理资产划拨和权证变更等手续,免收各项费用。
(三)分离人员。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分离人员要实行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统一移交,并按照分离后的单位性质分别执行国家和我省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参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省属企业原则上以2001年年底在册或在学校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为准;市属企业原则上在不突破2000年年底时的编制的情况下,以2003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组织核查时在册人员为准。学校人员要以移交前人员为准。教育部门应按规定对教学人员进行教师资格审定,对少数不合格或本人不愿继续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学人员应由企业另行安排。对学校原有非教学人员,按照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比例予以划转,富余的非教学人员由企业负责安置。对移交的学校人员,其在企业已享受的住房待遇应予保留。学校移交后,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冀政〔2001〕59号)要求,其教职工队伍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四)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当地政府接收企业分离的自办普通中小学校后,可以实行公办民助、国有民办等多种办学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在政策上给予积极扶持。凡实行公办民助、国有民办体制的应报省教育厅审批,并颁发相应办学许可证。
(五)统筹协调、明确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市政府成立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有关交接工作,各有接收任务的区、县(市)政府是直接责任者,要积极主动开展接收工作。原则上在今年年底以前接过来、管起来。在接收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保证教职员工队伍稳定,保证学校资产不能流失。各级财政要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企业分离自办普通中小学校所需经费,保障分离工作顺利进行。要统筹安排,保持平稳过渡。要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得影响学生上学,不得降低教育质量,不得减少教育投入。分离以后,各区(县、市)政府要把企业分离普通中小学校与当地中小学校布局调整结合起来,按规划对现有教育单位进行统一布局,合理调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四、分离企业自办医院
(一)分离企业自办医院要遵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6号)的原则,并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结合。
(二)企业自办医院整体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当地政府同意接收的,企业可将自办医院的资产、人员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纳入当地卫生管理与服务网络。移交时人员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编制划转,移交后所需经费按当地卫生机构取得经费的途径解决。
(三)企业自办医院实行产业化经营。企业可以以出资形式分离自办医院,同时继续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分离后的医院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实行企业化经营。医院的资产所有者按《公司法》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企业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手续时,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
(四)凡是在市场竞争中基本不具备生存能力的企业自办医院,可以停办或撒院改建为企业内设卫生所(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等。
(五)企业自办的疗养院应逐步改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在向原企业提供有偿服务的同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面向社会,也可不断扩大服务功能和业务范围。
(六)企业自办医院分离后,同级财政可根据医院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用于改善医院的办医条件,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短期内自负盈亏仍有困难的,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定额补贴或逐年递减补贴的办法,予以资金支持。
五、分离企业其他后勤服务机构
(一)企业自办的食堂、浴室、托儿所(幼儿园)、招待所等福利型后勤服务机构,要尽快由福利型转为经营型,由无偿服务转为有偿服务,由单纯为企业(职工)服务转为面向社会服务,不断扩大服务范围和领域,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经营方式,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企业自办的职业学校和成人培训中心等,原则上也参照执行。分离的后勤服务机构要实行产权制度改革,改组为公司制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对新成立的企业,母企业可以保留部分投资,参股经营,也可将资产全部转让给职工或其他法人、自然人经营。各有关部门要在政策上支持企业分离后勤服务机构,帮助和促进企业后勤服务机构向社会化、企业化方向发展。
(二)企业职工住房管理机构应与生产经营主体分离,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公司,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企业职工住房数量较少的,也可委托社会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六、配套措施
(一)各地要针对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保障分离工作顺利实施,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以改制分流形式分离后勤服务机构时,企业可以参照执行市经贸委等九个部门《石家庄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细则》(市经贸企改〔2003〕202号)及国家及省市其他有关文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关闭、破产项目,其企业办社会机构的移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后,经与当地劳动保障等部门协商,可将原来对职工的福利性补贴由暗补改为明补,实行福利货币化、工资化,其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列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同时,要逐步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对分离过程中出现的富余人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积极做好富余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五)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过程中,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凡当地政府整体接收管理的,其资产和设备必须完整移交当地政府;以改制方式分离的,应当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处置。坚决防止借分离办社会职能之机变卖有关物资设备,私分钱物,侵吞国有资产。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切实加强对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必须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重大举措,切实做好组织协助工作。为加强领导,决定成立石家庄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马静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王刚副市长担任,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
各有接收任务的区(县、市)也要成立接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分离后的学校、医院的接收任务。各区(县、市)分离工作机构组建情况要于九月二十三日前报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点:市经贸委企业改革处,电话:6688695。各区(县、市)的接收机构要由区(县、市)负责同志牵头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好接收工作。要积极接收企业移交的学校、医院,纳入当地统一管理,积极支持企业改革改制,确保按进度完成分离任务,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凡有分离任务的企业,都要由主要领导负责,主管领导承办,抽调得力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认真制定分离方案,积极主动地做好分离的各项工作,做好有关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积极、稳妥向前推进。

附件:石家庄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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