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09-05 文件号: 冀财税[2003]5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市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协商合理确定各年的冲减额度。以确保财政收入的相对稳定,避免对预算收支平衡造成大的冲击。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