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企业,中央驻冀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发[2002]15号)和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9号令),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协商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快建立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重要性
1、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企业内部利益关系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态势。特别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推进,理顺企业内部分配关系,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依法维护各方面的权益,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增强企业改革和竞争实力,对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出了迫切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
2、应该遵循的“三个原则”。随着企业改制后职工身份的置换,职工兼有劳动者和投资者的双重身份。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坚持“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原则,理顺工资增长和利润增长的关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正确处理经营者、管理者和生产者各方面利益关系,注意体现职工自身价值的实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对等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立足企业实际,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和劳动者的分配关系。
二、建立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程序
1、范围。各类企业都应当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依靠职工促进企业生产力和提高企业竞争力,实现企业发展的目标。国有改制企业应当积极实行,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依据工资指导线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并履行工资协议。
今年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请于10月底前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中央驻冀企业报省劳动保障厅、总工会,下同),11月底前将《工资协议》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后,不再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2、工资集体协议内容。经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工资协议内容平等协商后,工资集体协议内容应当主要包括:
(1)企业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企业效益与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
(3)绩效工资、奖金、津补贴分配办法;
(4)最低工资制度、各种假期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办法;
(5)工资协议的有效期限;
(6)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7)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9)双方应当协商的其他事宜。
3、规范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产生程序,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要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得到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熟悉和掌握有关方面的工资分配法规、规章和政策,切实行使职工代表方的权力。工资协议草案应当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工资协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字盖章之日起,7日内报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4、整改。对已经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工资协议》未按照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实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长令2000年第9号)规定的协商内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和未经职工代表(100人以下职工大会)会议讨论,或者未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的,应当进行整改,重新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盖章后生效。
暂时实行地域形式工资协议的,应当有区域内法定代表人和职工代表签字。各企业依据区域《工资协议》订立本企业的工资协议。
5、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协议条款内容和签定程序及《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工资协议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依法落实职工权利
1、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一线职工、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代表比例不低于代表总数的50%,其中一线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当不低于一线职工和女职工所占比例。
2、由企业行政方起草工资议草案的,行政方应当向职工代表提供有关的工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及其它必须的资料依据。
3、《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后,企业在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产生中违反《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的,应当主动予以纠正,并按照《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落实各方代表。
四、原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改制后不再实行工效挂钩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扣除。
附:2003年省属企业拟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