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键字:
按文件号:
颁发单位:
库别:
添加日期: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引发的劳动争议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颁布日期:2003-08-17    文件号: 冀劳社办[2003]23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加入收藏夹


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武安市“关于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拖欠工资所引发争议、被诉人所承担义务应截止到什么时间的请示”的请示》收悉。经向国家劳动保障部和法律部门咨询,现答复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由原企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人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原企业进行清算,清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清算范围内法人资格视为续存,性质属于清算法人。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才归于消失。所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承担义务到清算程序结束后并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为止。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用人单位??用人主体消失,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履行,因企业故意不年检而造成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实属故意,企业法人应承担由此造成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责任,应为企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在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清算期间应保证其基本生活。请你局转告武安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此复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