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年5月6日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时,按照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原国有企业职工应变更劳动合同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国有企业职工待劳动合同到期届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应按照劳社厅函〔2001〕280号、冀劳社办〔2002〕25号、冀劳社〔2001〕86号有关规定,应支付原国有企业职工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但在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因原??国发〔1986〕77号??文件,只适用于国营企业??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计算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时应计发改制前在国有企业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二是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标准工资”基数问题,应按照职工本人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的本人标准工资做为计发基数。三是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届满又续签劳动合同的,待新续签的劳动合同到期届满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按上述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你院咨询函中涉及的问题,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