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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涉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在建期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08-18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重点办,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规定,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从加快我省经济建设的大局出发,就我省涉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在建期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经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执收部门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在建期间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以及国务院或者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省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之外,向省重点建设项目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属于乱收费,应予以取消。
  二、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在建期间应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给予以下优惠。
  1.免征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绿地临时占用费、城市占道费、城市水资源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2.减半征收城市旧区改建费。
  3.其他需要收取的费用,文件规定有幅度标准的,均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省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申请在建期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优惠的,需向执收部门出具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证书》。执收部门审验后,留存其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收费优惠减免手续。
  四、各有关执收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文件依据。各级公布的涉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在建期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以《河北省涉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在建期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为准,新增或取消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部门向省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并做到亮证(收费许可证)收费。严禁越权设项收费,严禁扩大范围收费,严禁超标准收费。否则,省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有权拒绝缴纳,并要及时向当地或上级财政、物价部门或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对违规收费的单位进行认真查处。
  六、本通知中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省重点建设项目在建期间,省重点项目建成投产后应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有关执收部门要分别省重点建设项目,就其减免的收费项目、减免收费金额等情况在每季度终了五日内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及省直有关部门要区别重点建设项目将有关收费减免情况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物价局。
  八、本办法从2003年9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暂定为三年。
附件:河北省涉及重点建设项目在建期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征 收 部 门      收 费 依 据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  耕地开垦费       国土资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
                              理条例》
 2 水资源费(含城市水资源  水利或建设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价费字[1992]181
费)                   号,价费字[1992]641号,冀政[1998]87号,
                              冀政[2001]44号,冀价行费字[1999]26号
 3 水土流失防治费     水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冀水农字
                              [1994]2号
 4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水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冀水农字
                              [1994]2号
 5 排污费         环保部门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国家计
                              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排污费征收标
                              准管理办法》
 6 城市占道费和道路占用挖 建设部门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
   掘费                         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冀建城
                              [1997]175号
 7 绿地临时占用费     城市绿化部门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省建委、财政
                              厅、物价局冀建城[1995]174号
 8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国土资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家建
                              设土地征用条例》,农(土)字[1985]第11号
二、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部门设定的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
 1 各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有    中央和省有关文件
               关行业主管部门
 2 企业注册登记费     工商部门           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
 3 土地登记费       国土资源部门         国土(籍)字[1990]93号,计价费[1997]2257
                              号,计价格[2001]1734号
 4 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工本费 国土资源部门         价费字[1993]139号
                              价费字[1992]597号,计价格[2001]585号;
 5 征地管理费       国土资源部门         冀价经费[2001]32号
 6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建设部门           价费字[1993]13号,计价格[2001]585号;冀
                              价行费[1998]90号,冀价经费[2001]32号
 7 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建设部门           价费字[1993]181号,冀政[1992]53号;冀价
                              工[2000]44号
 8 结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人防部门           中发[2001]9号,省政府令[1992]20号,冀政
   费                          办[1988]4号;冀价行费字[1998]279号,冀
                              价行费字[2000]44号
 9 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 建设或经贸部门        国务院国发[1992]66号,财综字[1999]96
   专项基金                       号,省政府令[1992]72号
10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经贸部门           国务院国函[1997]8号,财综[2002]23号;冀
                              财综[2003]55号
三、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设定的收费项目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部门           冀政[1992]53号,冀政办函[1999]1号,冀价
                              经费[2001]32号,冀价经费[2002]29、30、31、
                              32、33号,冀价经费[2003]8、9、11、12、13、
                              23号
 2 城市旧区改造费     建设部门           冀政[199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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