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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以下财政收入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08-22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加入收藏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收入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03]12号)要求,为了加快我市的经济发展,强化财政体制的激励作用,经研究决定,2003年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财政收入体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按照全省财政收入体制改革精神,为了调动县区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强化财政体制的激励功能,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这次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财政收入体制总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挥财政体制的杠杆调节作用,区别不同的经济发展层面实行分类激励政策,建立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各级财政的自我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促进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圆满实现。具体原则:一是普遍激励,分类调控的原则。根据县与区经济发展的不同特点,区分经济发展的不同层面,分别制定不同的收入返还体制,普遍实行激励机制,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二是积极稳妥,调节增量的原则。在保证现行市县(区)税收划分总体格局基本稳定,各级财政平稳运行的前提下,保存量、调增量,通过取消集中县区增量政策,达到激励县区发展经济的目的。三是简明规范,便于操作的原则。在确保省、市体制改革目标得以实现的前提下,力求简便易行、统一规范、便于衔接和操作,保证体制平稳过渡。
二、完善体制涉及的主要内容
除市与各县营业税分享比例调整外,各级财政收入划分保持原定体制不变,适当调整省、市分成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四税”)增量返还政策。
(一)市县营业税分享比例调整。市分享各县营业税的比例调整为15%,市分享各区营业税的比例和市独享营业税范围仍按原体制执行。
(二)市对各县实行省市“四税”收入“定额分享、超收全返”政策,即市以2002年省、市“四税”在各县实际分享收入为基数,将以后年度省、市“四税”收入超基数部分全额返还。
(三)市对各区实行“超分成增长率收入全返”政策,即市以2002年为基期年,确定“四税”收入分成增长率,各区“四税”收入分成增长率为10%。对分成增长率以内的收入,市不再实行省、市集中增量50%的政策,对超过分成增长率部分,省、市分享“四税”收入全额返还。
三、加大收入考核力度,建立约束保障机制
各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这次体制调整的重要性,充分利用好新体制优惠政策。要抓住机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千方百计加快经济发展。要加强财税管理,依法治税,严格收费管理,严防搞虚收。各县(区)要科学安排省、市财政调整收入体制多返还的资金,主要用于加快当地经济发展,提高公教人员工资发放和政权机关运转经费保障水平,禁止用于楼堂馆所和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为了确保新财政收入体制的平稳运行,加大对县区收入的考核制约力度,调动县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对本体制实施期内和实施期结束后一年,实行“四税”收入增长考核措施。一是要求各县区“四税”收入增长率不得低于10%。对于各县,“四税”增长率低于10%的,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对于各区,“四税”增长率低于10%的,相应扣减当年基数返还。二是对由于主观原因没有完成“四税”考核目标的,要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上述财政收入体制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到2005年12月底为止,在此期间,《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张政[2002]11号)中有关市县营业税分享比例和“四税”增量返还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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