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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日期:2003-07-24    文件号: 唐发[2003]13号    颁发单位: 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     【加入收藏夹


?オ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市委七届四次全会《关于创新务实、奋勇争先,率先建成全面小康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思路和目标
??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意义
?? 民营经济范围包括个体私营经济、私营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带合作性的股份制经济和各种形式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民营经济的发展,对于调整和完善全市经济结构、拓宽就业渠道和维护社会稳定,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齐心协力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为我市实现“走在全省最前列”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我市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基本思路
??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坚决破除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障碍,全面落实国民待遇,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加快发展和增加就业为主题,以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加快民营经济的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努力促使民营经济上总量、上规模、上水平,使之成为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三)发展民营经济的目标
?? 今后五年民营经济的年增长速度要逐年递增。到2007年,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达到48%,平均每年递增19%;出口创汇额平均每年递增28%;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数量达到60家。
二、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
(四)放开民营经济投资经营领域
?? 除国家明确限制的行业外,其他行业一律向民营资本开放。凡就允许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进入的领域,也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投资经营;凡是允许本地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进入的领域,也允许外地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进入。同时积极引导、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投资国有资本退出的领域和我国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领域。
?? 1、凡是被列入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的社会公益性事业、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允许民营资本参与和投资。如交通道路、各类专业市场、水利、电力、通信、城市公共交通、路桥工程、供水、燃气、污水处理、园林绿化、游览景区。
?? 2、对国家、省、市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行业,如印刷业、娱乐业、音像出版业、广告业、拍卖、典当、保险、担保等行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放宽民营经济投资经营的资格限制
?? 1、简化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办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任何部门和单位的专项审批及许可,一律不作为登记发照和备案的前置条件。除政府统一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外,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增加审批项目。
?? 2、放宽民营企业注册资本限制。允许新设立的民营企业在法定注册资本数额以上部分分期注入、分批到位。允许以企业名称、商标、品牌、非专利技术、专项管理、专业技术等要素作价出资。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可放宽到40%。
?? 3、放宽民营企业冠名条件。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企业名称可以冠“唐山”,字样;注册资本(金)达到200万元(其中,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类注册资本达50万元)的民营企业名称可以冠“河北”(或“唐山”)二字;对民营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并有3个控股子公司的总注册资本(金)达到3000万元的均可注册登记为企业集团。
?? 4、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创办的个体工商业和民营企业,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下岗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一次性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注册登记,并免缴各种费用。
(六)放宽民营经济的国土资源使用政策
?? 1、根据全市经济发展需要,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最大限度地满足民营经济发展用地。在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办理乡镇企业占地手续,面积在5公顷以下的由市政府审批。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占用耕地的,没有条件自行开垦补偿的,按省定最低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
?? 2、对纳入城镇建设用地计划的企业用地,要搞好城镇基础设施。民营经济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开发建设,可依法实行划拨供地或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参照同类工业用地价格确定。
?? 3、鼓励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开发经营荒山、荒坡、荒地、滩涂,营造经济林,发展种植业和其他产业。确保与之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鼓励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合法地上建筑物,可依法转让、入股、出租和抵押。在土地有偿使用期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其生产经营场地。依法确需拆迁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七)拓宽发展民营经济的融资渠道
?? 1、各级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按照国家《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调整信贷结构,开发适应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特点和发展需要的融资服务项目,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在受理、审批等环节上给予更大的支持。
?? 2、允许民营企业以房产、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作价抵押、质押取得贷款。各中介机构减免相关手续费。对民营企业进行评级授信,要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对年利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列入《唐山市金融企业贷款投向参考指导目录》,予以优先扶植。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一并参加“唐山市最守信用贷款企业”评选活动。各金融机构要把民营企业贷款纳入年度信贷计划,逐年提高民营企业贷款所占的比例,并优先支持科技型、外向型、规模型、劳动密集型民营企业的发展。
?? 3、农村信用社要积极为从事种植、养殖等农业产业化项目的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加大对民营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 4、抓紧依法建立完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利用2―3年时间,市级信用担保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县区级担保资本金达到1000―3000万元以上。政府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要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本金注入、风险资金补偿、损失分担等项制度。各信用担保机构要在担保资金规模内积极为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用房屋、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有形资产做反担保抵押的,可直接到房管和土地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每次手续费最高不得超过200元。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抵押物登记免收手续费。
?? 5、积极支持实力强、信誉好、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直接融资或发行企业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小企业创业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和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八)全面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
?? 坚决落实国家鼓励民营经济技术创新、扩大出口、再就业以及农产品加工经销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切实做到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税收同环境、同政策、同待遇;民营经济同一行业、同一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间税负公平合理。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 1、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 2、民营企业利用本企业处的大宗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矿渣为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对民营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弃资源(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生产的建材产品,可享受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增值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 3、对民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的具有轻质、保温、隔音等功能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国财税(2001)198号文件中规定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
?? 4、对民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电子信息产品、集成电路产品,按法定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5、对私营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营或委托出口《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 6、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 7、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如经营多业的新办企业,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 8、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其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生产销售的农膜、化肥、农药,饲料以及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若干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和个体、民营企业经营避孕药品、用具及收购经销古旧图书的,免征增值税。
?? 9、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资金、技术转让费等支出,以及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参照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
?? 10、对年内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 11、民营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 12、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2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经市劳动、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新招用的人员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13、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 (九)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参与国有企业调整改组
?? 1、通过股权融资、产权交易市场、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对接洽谈等多种形式,建立健全国有与民营经济的良性互动机制,为民营经济发展拓宽空间。
?? 2、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采取收购、兼并、投资入股或先租后购等方式,参与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和改造,享受国家、省、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 3、民营企业收购、兼并亏损国有企业,其承担的被兼并、收购的国有企业的全部银行债务按期还款确有困难的,贷款银行在重新办理原贷款债务转移手续时,应依据实际情况,重新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 4、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符合《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规定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 5、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制企业占用原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维持划拨方式使用;需要改变用途的,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乡镇集体企业甄别为民营企业的,维持原用地方式不变。
(十)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实现制度、技术和管理创新
?? 1、民营企业研制和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研制开发的各项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凡经国家、省、市认定的产品和市内首次生产发明的专利产品在适用政策上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民营企业的技改项目和创新计划,在申报省项目,争取扶持资金、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开发中心的认定上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 2、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选择与其自身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管理模式,不搞“一刀切”。积极引导已经达到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特别是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指导、支持我市15家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完善基本制度,转变经营机制,实现制度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十一)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 1、争取将我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模大、效益好、有潜力的民营企业,纳入省重点扶持的百家企业,使其享受省政府支持重点企业的有关政策。对其中一批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要加强其产品经营和资本运营,帮助搞好产品认证和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经3―5年努力,培育成年销售收入达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以上的“四跨”型大企业集团。
?? 2、支持鼓励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创建名牌企业和名牌、优质产品。建立市级民营企业奖励专项资金,对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在省政府奖励30万元基础上市政府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各类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在有效期内,免于本地区的质量监督检查;每年对先进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的优秀企业家,纳税、出口创汇大户及科技型企业进行评选,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十二)支持民营经济企业向外向型经济发展
?? 1、外经贸部门要加快为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办理进出口权。凡是注册资本达到外贸规定限额,经税务部门确认依法纳税的民营企业,均可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不受销售收入、创汇水平或出口供货额等条件的限制。民营企业在出口配额、出口退税和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方面等,享受与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业同等待遇;
?? 2、通过办理信用证打包贷款、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银行共同探索使用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等,帮助企业解决进出口流动资金。各县(市)区和外经贸部门要为民营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的条件,提供国外、境外的经济信息,多向国外、境外市场推介优秀的民营企业,组织企业家出国考察和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国外、境外投资,兴办企业、承揽工程,参与招投标。
?? 三、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 (十三)各职能部门要切实转变机关作风,积极主动为民营经济提供服务
?? 1、要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项目和环节,完善我市行政审批中心功能,明示审批流程图,推进并联审批。对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需要各级政府平衡建设条件且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民间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办理各项手续,行政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以内办结。
?? 2、继续清理和取消“三乱”,按照“严格收费管理、规范收费制度、公开收费标准”的方针,制定完善的行政执法守则,规范管理行为,完善收费公示制和缴费登记制度,选聘民营经济经营者作为监督员对有关部门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评议。
?? 3、有关部门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监督检查时,要公正、文明、廉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推销、搭售商品、规定采购渠道,严禁强制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接受有偿服务,严禁以评比、达标等形式向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实施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县(市)乡镇民营经济管理部门要设立投诉电话。
?? (十四)依法维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
?? 1、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及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侵占民营经济的合法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在经济交往中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保障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依法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的权利。
?? 2、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在土地使用、产品鉴定、质量认证、品牌保护、产品定价、职称评定、承担科技任务、接受委托科研项目、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出国(境)以及评选先进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权利。
?? 3、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机关对民营经济要同国有经济一样,做到依法保护、公正执法。
?? (十五)加强对民营经济的引导服务
?? 1、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利用唐山市中小企业网、中国光彩网等多种途径,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促进其实施结构调整;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创业辅导体系,包括建立创业辅导基地、创业基金等;切实加强资金融通、信用担保、法律援助、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加快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和功能。
?? 2、引导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进入科技园区投资创业,支持规模企业向园区集中,实现产业升级;进入高新技术开发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享受国家、省、市的优惠政策,并在立项、办照、税收、户籍、社保、子女入学、就医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简化办事程序,保证其从业参保人员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
?? (十六)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 1、引导和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军转干部、退伍军人、国有企业失业下岗职工到民营企业就业;鼓励国内外的专家、学者、留学人员到民营企业发挥作用,或以专利、非专利技术入股;允许和鼓励党政干部辞职创办企业和到民营企业工作。
?? 2、民营企业引进属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民营企业的科技、管理人员可参加省管优秀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评选。积极促进我市具有一定规模和科技水平的民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 3、对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中贡献突出的,参加省、市管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及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新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各级劳动模范及其他荣誉称号的评选。民营企业中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条件进行职称申报评审的,与国有企事业专业技术人员一样参加职称申报评定,颁发同样的证书。
(十七)加强民营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
?? 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组织引导民营企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建设的各类人士,符合入党条件的,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要积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探索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建立工会组织,并经常认真开展活动。
?? (十八)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公平竞争,依法诚信经营
?? 1、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为民营经济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 2、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应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恪守诚实信厨原则,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真实编报各种财务报表,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并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和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按有关规定为职工交纳各种社会保险,依法保障职工休息、休假、受教育、女工特殊保护等权利,树立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家遵纪守法、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
?? 3、各级政府和部门继续加大整治市场经济秩序的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打击走私贩私、制假售假、偷税漏税和欺行霸市等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
?? (十九)加强对民营经济的规划、管理、协调、督查?ジ骷墩?府要把发展民营经济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制定发展措施。要把民营经济发展的速度、规模、税收等指标和改善投资环境等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承担起民营企业管理、协调、服务、督查职能,做好信息沟通反馈,及时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督查工作,使民营经济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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