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中、高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冀政〔2003〕35号??的通知精神,促进大中专毕业生的劳动就业工作,提高就业率,现就加强大中专毕业生劳动就业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近年来,由于大中专毕业生总量增加,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关系到大中专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关系到社会政治稳定,是关系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各级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讲政治、顾大局,站在发展和稳定的高度,切实认识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协调联动,采取有力措施,下大力抓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
二、为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和各中、高等职业学校要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
(一)进一步做好就业前训练工作。要继续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就业前训练工作的文件,进一步加强劳动法规、就业指导与创业教育以及职业道德教育,帮助毕业生掌握就业政策,了解就业信息,搞好职业生涯设计,提高择业技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通过就业指导,使毕业生了解目前的就业形势,创造条件帮助毕业生了解基层和用人单位情况,并有计划地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求职招聘活动,促进学生实现就业。要通过开展创业教育??SYB培训),指导学生毕业生创办自己的企业。要强化就业训练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训练质量,按规定发放《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参加就业前训练的学生在办理《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后,可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填写《求职录用登记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学生资料输入劳动力资源库。凡已开展就业前训练工作的学校可填写《就业训练基地申请表》,经同级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共同颁发“就业训练基地”铜牌。尚未开展就业前训练工作的学校,应按规定尽快开展该项工作。
(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持载有就业前训练记录的《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求职登记、就业推荐等服务:
1?蔽?毕业生提供最新的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预测预报和工资指导价位分析等信息;
2?备骷毒鸵捣?务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大中专毕业生求职窗口,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3?惫?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广泛收集用人需求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定期向毕业生分布。举办专场交流洽谈会,为供求双方提供服务;
4?备骷独投?力市场网站要设置专门栏目,发布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就业信息,积极开展网上职业介绍活动;
5?倍源锍删鸵狄庀虻谋弦瞪?,指导其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6?倍宰灾鞔匆祷蛄榛罹鸵档谋弦瞪?,为其开展劳动人事、档案代理;
7?倍员弦蛋肽旰笕晕淳鸵档母咝Q?生,要给予失业登记,掌握其就业愿望、知识技能等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
(四)劳动保障部门驻外省、市劳务管理机构组织的向北京、天津及其它省、市的人才劳务输出,优先从“就业训练基地”的学校中组织学生进行输出。
(五)积极开发社区就业岗位,选择适合大中专毕业生的岗位安置毕业生就业。
三、凡认定为“就业训练基地”的学校,其毕业生毕业后长期找不到工作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到劳动保障部门就业训练机构报名参加社会急需专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其毕业生就业转失业后,凭载有就业前训练记录的《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劳动保障部门就业训练机构再就业培训基地免费参加一次再就业技能培训。
附件:《就业训练基地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