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提高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点”)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适应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需要,决定从2003年开始对全省医疗保险“两定点”单位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务与目标
开展医疗保险“两定点”单位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旨
在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技术素质,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全面落实就业
准入制度,更好地为医疗保险事业服务。经过2-3年的努力,争取使全省医疗保险
“两定点”单位的从业人员都能够接受较为系统的职业资格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
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而形成一支业务素质好,管理水平高,服务功能强
的医疗保险从业队伍。到2005年,全省“两定点”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从事就业准
入职业的人员全部实现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其他职业的从业人员也应取得相应的培
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的持证状况,将作为医疗保险“两定点”年审
的必备条件。
二、实施范围及对象
全省“两定点”单位中涉及医药商品购销、仓储、药物制剂、医疗卫生辅助服务
等职业,均作为职业资格培训的实施范围,其从业人员应该经过相应的职业资格培训,并可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其中医疗保险管理人员(试点职业)、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中药购销员等四职业,为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其从业人员必须经过职业资格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医疗保险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是我省根据医疗保险工作的实
际需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开办的业务。其职业定义为: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从事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和管理的人员。本
职业设置三个等级:医疗保险管理师、助理医疗保险管理师和医疗保险管理员,分别
对应国家职业资格二、三、四级,各等级的申报条件是:
医疗保险管理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含技工学校)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
年以上,经本职业医疗保险管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
书;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含技工学校)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
年以上;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经本职业医疗保险管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助理医疗保险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医疗保险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
上,经本职业助理医疗保险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
书;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
业助理医疗保险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
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医疗保险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
(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
业助理医疗保险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医疗保险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助理医疗保险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
年以上,经本职业医疗保险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
书;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
业医疗保险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本职
业医疗保险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中药购销员以及其他职业的申报条件按照相应的
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执行。
三、培训形式及内容
职业资格培训工作,在省厅职业培训处和医疗保险处的统一领导、协调下,由省
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和各市按职业类别分别组织实施。省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负
责全省医疗保险“两定点”单位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和省直医疗保险“两定点”单位从
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工作,将分三批组织实施。第一批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
管理人员,第二批为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第三批为省直医疗保险“两
定点”单位的其他管理人员。各市劳动保障局职业培训处(科)和医疗保险处(科)
共同负责本市医疗保险“两定点”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的组织与实施。实施方案
和计划,由各市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和各职业鉴定计划确定。
医疗保险“两定点”职业资格培训,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河北省医
疗保险管理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试行)的要求和学时数,对学员进行系统的理
论知识培训和技能操作训练(医疗保险管理师还应进行论文撰写培训)。结业后由省、市颁发《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作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依据之一。
四、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
医疗保险“两定点”单位从事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中药购销员四职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实行全省统考。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医疗保险管理师还需进行论文答辩。鉴定采用百分制,单项计分,综合累计, 60分以上为鉴定合格成绩。全部成绩合格者,医疗保险管理师综合评审合格者,获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五、收费标准
(一)培训费用:报名费5元、《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工本费4元、资料费
按实际定价收取、培训费按国家职业标准、《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人员职业技能鉴定
规范》(试行)规定的学时数和省物价局冀价行费字[1998]65号文件规定执
行。
(二)鉴定费用:《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4元、试卷费10元、考核鉴定费分
职业按规定标准收取,医疗保险管理师另交技师评审费100元。
六、时间安排及有关事项
(一)从现在开始至10月15日,为报名和确定培训单位阶段。11月份为培
训阶段,12月份为考试鉴定阶段。
(二)各培训单位负责受理培训报名,报名时需对申报人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
对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需全本复印,统一粘贴,分工种、等级,与相关材料对应编号。个人材料全部装入档案袋上报。
(三)申报人提供5张近期免冠小二寸黑白照片(用于培训结业证、申报表、准
考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并在照片背后写清姓名。
(四)参加省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组织的职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请各市劳动保
障局医疗保险处(科)按附表填写登记表,于10月15日前报省职业技能培训指导
中心。联系地址:石家庄市国泰街17号(050081),联系电话:
0311-3630853、0311-3632485,联系人:朱娜、方立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