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颁布日期:2003-08-12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落实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会议确定的目标和要求,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近年来2003年第8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报2003年第8号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和深化。全市85家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全部完成了公司制改革或资产重组,其中列入省建制规划的60家企业通过了省验审确认,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二是大公司、大集团优势日益明显。通过实施产品经营、资产经营、资本运营“三位一体”的整体推进战略,全市15家大集团共吸纳企业107家,资产总规模达到336亿元,占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总资产的42.3%。上市公司达到9家,累计直接融资47亿元。石药、常山等8家集团综合实力位居全国同行业前列,成为代表我市形象、实力和水平的标志性企业。三是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工作成效显著。全市国有企业已有338家实现了国有资本全部退出,其中河北电机、神威药业等一大批国有转制为非国有的企业活力明显增强,效益大幅度增长;20家国有企业通过实施退市进郊,盘活土地资产6.65亿元,进一步焕发了新的生机;182家劣势企业依法破产,87家被兼并,盘活资产45亿元,清理债务近50亿元,重新安置职工6.3万多人。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趋于优化。
(二)充分认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紧迫性。尽管我市的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用十六大的精神审视,与先进城市相比,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总体上仍处于滞后状态。一是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不尽合理,国有资产比重过大,且大多分布在一般竟争性领域。国有企业总体效益不高,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低于其他所有制企业。二是产权制度改革滞后,股权多元化进程缓慢。截止2002年底,我市国有企业改制面比全省低12个百分点,且发展不平衡,市直属企业低于县(市)、区属企业,商贸流通企业低于工建交企业,改制企业中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所占比例较高。三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不够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到位,导致权责不清,管理越位、缺位问题并存。有些改制后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企业机制不活,发展动力不足。四是国有企业负担沉重。集中表现为人多、债高、负担重,目前有3万多名下岗人员享受政府救助;企业资产负债率75% ,高于全省12个百分点;企业办社会问题普遍存在,市属企业所办普通中小学校就有14所,至今尚未分离。由于改革滞后,致使难点后移,矛盾积累。全市国有企业改革滞后既有思想障碍,又有体制和政策障碍,既有企业内部阻力,又受外部环境制约。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是全市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而繁重的任务。
(三)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是要统一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国有企业改革仍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事关全市国有经济的合理布局和国有企业的加快重组,事关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的增强,事关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关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能否如期实现,事关我市国民经济能否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如果再不抓住机遇,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我市经济和社会的诸多矛盾、问题就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与先进市的差距就会进一步拉大,在区域经济发展格局中就将处于被动的地位。全市上下一定要坚定信心,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和懈怠思想,以寝食难安的责任感和时不我待的紧迫感,针对全市国有企业改革的突出问题,迎难而上,敢于碰硬,合力攻坚,坚定不移地把改革推向前进。
二、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以“两增、两减、两分”为主线,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优化企业国有资本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大力发展非公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快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大幅度降低国有资产比重,全面提升我市经济的总体实力和增长活力,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五)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经过5年的努力,全市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完善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机制,国有资本经营效益明显提高,大公司、大集团等重要骨干企业建立起比较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市场竞争能力明显增强。
(六)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步骤:第一步,2003年,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全市改制面达到85% 以上;国有大型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中小企业国有资本大部分退出;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全面启动;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全面展开;企业活力进一步增强,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第二步,到2005年底,基本实现“两增、两减、两分”;国有大型企业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国有资本从中小企业基本退出,国有资产占全社会经营性资产的比重降至45% 左右,完成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辅助机构的全部分离;培育发展起包括各种所有制在内的30户左右大公司大集团;建立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整体经济活力和竞争实力显著增强。第三步,到2007年,绝大多数企业国有资本退至相对控股、参股或全部退出,国有资产的总体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国有资产占全社会经营性资产的比重降至30% 以下,大公司大集团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具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综合实力和能力;基本完成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
国有企业改革分三步走,关键是前两步。要围绕实现总体目标,坚持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分类指导,到2005年底,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改革滞后问题,为全面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三、加快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改组
(七)调整国有经济战略布局。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要结合我市实际,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除国有资产授权运营机构保留国有独资外,其他国有企业都要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加快疏通国有资本退出和民间资本及外资进入通道,促进产权流动重组。推动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工业、贸易、高新技术产业、社会服务业等领域投资经营,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能源、交通、水利、电力、供水、供气等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领域,创造适度竞争的环境。发挥国有资本在我市中国药都、全国纺织基地、华北重要商埠、北方特色农业区、区域性高新技术产业中心建设中的导向性和带动性作用。
(八)培育发展大公司大集团。发展大公司大集团要以优势企业为龙头,以资本为纽带,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重点,强化资本市场运作,加快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推进国有资产向拥有优良资产和增长潜力的优势企业集中,支持优势企业增资减债,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通过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和政府推动,重点培育发展30家利税大户企业,使其成为大公司、大集团。培育和发展大公司大集团要切实落实有关扶持政策。
(九)降低国有股权比重。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在于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引进多元化投资主体。改变原国有企业产权单一和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在形式上,可采取增量型、置换型等方式,鼓励外部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对目前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和绝对控股的上市公司,通过采取招标、协议转让等形式,将国有股权出售给境内外有实力的投资者,用3年时间将国有股比例总体降到30% 以下;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中小型企业,通过改制、兼并、转让、拍卖等形式,促使国有资本尽快全部退出。
(十)积极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要把国有企业改革与扩大对外开放有机结合,按照国家《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实施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鼓励、支持我市国有企业向外国投资者出让国有产权,尤其鼓励、支持一些重要骨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吸收外国投资者投资入股。外资与国有资本共同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外资控股的,在坚持“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下,从外资到位后3年内,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报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国有股权收益可留在企业有偿使用,并办理有关借用手续,国有资本出资人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收取占用费。
(十一)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按照相关相近、优势互补的原则,发挥市场和政策引导的作用,鼓励民营企业控股、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可采用拍卖、招标或协议方式。实行拍卖或招标方式的,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拍卖或招标前,在资产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考虑有关改制费用后,可视资产质量上浮或下浮一定的比例作为确定起拍价或招标底价的参考依据。不能以拍卖或招标方式出售的,可以协议方式出售。若实际交易价格在评估结果基础上下浮10% 以上的,资产处置方应就差异原因作出书面说明,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改制企业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可按零值出售。
(十二)鼓励企业内部职工和经营者购买国有产权。积极支持企业内部职工和经营者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净资产数额较大的国有大型企业,可以参股方式购买国有部分产权;对中小型国有企业,鼓励一次性买断国有产权,组建规范的公司制企业。按照职工自愿出资的原则,鼓励股权相对集中,优化股权设置,建立企业内部职工股权流动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十三)推动企业退市进郊同时转制。认真落实好市政府制定的《关于鼓励二环路以内二产企业实施“退二进三”的若干政策》(市政[2000]39号),按照规划,市区二环以内120家属于污染严重、亏困微利或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工业企业要在4―5年内完成“退市进郊”。通过“退市进郊”,利用土地变现产生的级差收益,搬迁改造,进行设备更新、技术升级,提高资产质量,为改制创造条件。在此基础上积极吸引各类投资者,推进企业转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企业经营机制的根本转变。
(十四)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破产。对资不抵债、产品无市场、无出路的企业要坚决通过依法破产平稳退出市场,有条件的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破产,尽快健全劣势企业的破产退出机制。
四、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十五)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遵循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加快建立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实现对国有经营性资产监管的全履盖。按照大的领域和国有资产存量状况,建立三至四个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通过改革尽快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三个层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十六)健全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能,通过授权明确职权和责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按照出资额对出资企业行使重大决策、选择经营者和资产收益等权利。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建后,要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出资企业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能,维护所有者权益。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本出资人选派机制。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国有资产损失责任查处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改进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指标体系和绩效评价制度。实行责任、风险和利益相挂钩的经营者薪酬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五、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制度改革
(十七)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要以《公司法》为依据,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有者对企业拥有最终控制权,董事会要维护出资人权益,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严格按《公司法》规定聘任总经理,并对其业绩进行认真考核和评价。建立独立董事、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加强对企业财务和董事、监事、经营者的监督作用。建立由董事会面向市场选择经营者的机制,到2005年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通过市场机制选聘经营者的应不少于60% ,以后逐年扩大。加快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存在的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过多重合、交叉任职问题。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不得一人兼任。国有资本运营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其独资、控股企业的经理层负责人。
(十八)全面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要引入市场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建立企业与劳动者双向选择、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取消员工身份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深化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要根据行业特征和企业特点及不同岗位的工作性质,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多元化的基本工资制度,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合理拉开职工收入差距,做到激励充分,约束严明,工资能增能减。积极推进企业管理创新,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加强成本管理、资金管理和质量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十九)鼓励和支持企业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坚持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落实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推行经营者年薪制,试行期权、期股等分配方式。积极探索人力资本、技术、专利等生产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方式方法,试行按照科技项目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提成、科技产品销售收入提成等激励办法。奖励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本企业的股份。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实行技术、科技成果和专利作价折股办法。
六、减轻企业社会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二十)依法规范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时,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变更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予发放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职工改制前与改制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体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时,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并与所聘用的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其经济补偿金可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对实施上述方式调整劳动关系确有困难的企业,也可采取以下方式,依法调整劳动关系。即在企业改制时,职工自愿或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原企业按规定支付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并为其办理自谋职业或失业手续。留用职工不发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依法与其变更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短于3年。企业改制后,留用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前被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有关规定由企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退休时,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破产的按企业破产有关法律法规对职工给予经济补偿。
2001年10月6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废止以后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企业不再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到法定退休年龄,也可在改制时将这部分人员的企业缴费部分一次性缴纳到退休年龄,个人按规定继续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十一)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以精干主业、减员增效、安置富余人员为目标,合理界定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积极实施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工作。要把改制分流的有关要求和政策落到实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后要成为产权多元化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要基本退出;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可以现金形式向职工支付,也可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辅业分离改制后,符合条件的,改制后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十二)加大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力度。实行破产、关闭的,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发给职工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对破产、关闭企业已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按企业实有人数和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到70周岁,一次性缴清,实行社会化管理。其中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标准,按当地上年度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合并计算5年,从清偿费中优先一次性划拨出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交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离休干部终身医药费的管理和报销。
(二十三)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按照政企分开、财政支持、属地管理、平稳过渡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加快推进分离步伐。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将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移交给当地的县(市)、区政府管理。分离办学后的办学经费可采取企业与财政共同分担、三年过渡的办法解决。企业所办的医院等公益型机构以及后勤服务等福利型机构,可按市政府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有关政策改制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并享受有关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有关优惠政策。教育、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做好移交人员接收安置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有关职工劳动关系变更、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
(二十四)大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积极发展民营经济,扩大个体、私营、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逐步扩大劳动力输出,发展外向型企业。抓好下岗失业人员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择业观念,鼓励支持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提倡劳动者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就业服务等方面,给予更多扶持。积极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二十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继续做好“两个确保”和“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依法扩大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国有、外商投资、城镇集体、民营等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提高收缴率,清理追缴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支付。开拓社会保障的多种筹资渠道,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采取措施,加强中断缴费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对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和离退休人员,要按照不同险种的有关规定,依法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从改制前企业净资产中抵扣,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益中优先支付。逐步推进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实行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由社区管理。认真落实失业保险各项政策,对符合失业保险政策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金等;对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应据实核算本人实际收入,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直接纳入“低保”范围。对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制度,确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不降低,加快推进企业参保。对经济效益较差企业,可适当降低缴费率,允许企业先参加社会统筹,暂不建立个人帐户,解决职工住院、大额医疗费用问题。
七、强化政策支持力度、营造改革良好环境
(二十六)建立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在市财政局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其来源应包括: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收入、财政预算拨付等。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不足的费用支持,企业改革和整合的特殊成本支出等。
(二十七)支持改制企业落实职工安置政策。企业改制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按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总额可一次性从企业净资产中解决。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离休人员的医药费按统筹标准计算5年,一次性上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减企业净资产;退休人员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以外的取暖费、交通费、书报费、洗理费、副食生活补贴等由企业负担的各种费用,按每人5000元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企业职工遗属抚恤金或生活困难救济费,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的标准一次性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经省鉴定确认为伤残等级1―4级的工伤职工,其工资、医疗费用,按每人4万元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对采取变更劳动合同方式调整职工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从企业的净资产中计提一定数额的职工安置费用,用于改制后企业的职工安置。安置费用总额不高于改制时按有关规定测算的留用职工经济补偿金总额。预留的有关费用,由改制企业职代会委托工会监督管理,不足部分由改制后的企业负担。考虑上述费用后,国有净资产余额为国有净资产转让底价。
(二十八)利用土地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改制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按有关政策规定可采用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保留划拨等处置方式。评估后的国有净资产,扣减职工安置等有关费用后的国有净资产余额为负数的,可用土地出让金(土地评估价格)抵偿负数。用于抵偿国有净资产负数的土地,由划拨用地转为出让用地;其它土地资产以出让方式处置的,按土地评估价格支付出让金,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的给予优惠。采用租赁方式处置的,每年应缴纳的租金为所租赁的土地评估价格除以法定出让最高年限,租金每三年调整一次。国有企业破产时,企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处置后,政府应得收益纳入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统一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纳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处置,所得收益首先用于安置该破产企业的职工。
(二十九)依法处置改制企业的不良资产。企业改制时,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经中介机构审核,报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可依法核销。企业坏账损失符合财政部门文件规定的可全额予以核销。其中坏账损失属于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委托并移交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机构或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负责管理和追索,追讨回收的账款上交市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帐户。
(三十)落实改制企业原享有的相关支持政策。企业改制前享受的国家、省、市各项优惠政策,改制后可继续享受;改制企业可延用原企业各种自营进出口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并享用原企业的各种荣誉称号。允许改制企业在一年内占有、使用原企业名称。
(三十一)规范企业改革操作程序。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必须按规定做好财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制定改制方案、落实金融债权债务等有关工作,不得减少环节,其中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的,一律由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向社会公开出售国有产权的,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暗箱操作;企业改革方案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否则不得实施;不得逃废、悬空金融机构及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不得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十二)改进对企业改革工作的服务和管理。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服务功能。积极推进财政、税收、金融和投融资体制等相关配套改革。要继续大力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确需保留的,要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受理企业改制、改组等申请事项后,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最迟须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认真清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确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并按公开、透明的原则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制止向企业乱收费。
(三十三)健全要素市场体系、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大力培育和规范金融、产权、劳动力、土地和技术等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要规范会计、律师、公证、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中介机构行为,确保诚信、客观、公正执业、对弄虚作假的要坚决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发展和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切实加强行业自律。
八、明确工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四)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及时协调好改革中的重要问题,分管领导要全力抓,切实负起责任。充实完善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主管副书记和副市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能。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全局意识,把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作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多理解、多支持、多服务,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把国有企业改革引向深入。
(三十五)全面落实各项改革的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振作精神,鼓励试,支持闯。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思想,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通过改革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建立工作责任制,对列入改革的重点企业,要明确分工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明确时间进度要求,认真抓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确保各项改革任务的按时完成,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对一系列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各企业要切实增强改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勇于站在改革的前列,敢于改革,善于改革,支持改革,把企业改革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把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实绩,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三十六)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浓厚氛围。全市上下要高扬“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的主旋律,发扬艰苦奋斗、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不断进取的精神,努力营造社会各方面全力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氛围。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正确舆论的导向作用,加大国有企业改革的宣传力度。改制企业要建立健全党组织及工会组织。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和完善厂务公开制度,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积极性,努力形成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强大内在动力,全面开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