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3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各市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情况统计调查(统计调查表附后),于8月底前报省厅养老保险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
非企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复函
2003年7月8日 劳社厅函[2003]317号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如何参加养老保险的请示》(黑劳社呈[2003]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各地在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中,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