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08-07 文件号: 石政办[2003]118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加入收藏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分级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保障贫困移民生产、生活需要,促进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依据《河北省大型水库移民分级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境内大中型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移民遗留问题系指在建国以来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后因资源匮乏等原因造成的生活水平较前下降,生产基础设施不完善,至今尚未实现脱贫。
第三条 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按照水库工程管理隶属关系,由相应的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 水库移民工作要改单纯补偿为积极创业,变救济生活为扶持生产,走开发性移民的路子,克服等靠要依赖思想,提高移民自身发展能力。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处理1985年底以前在我市境内建成的大、中型水库移民遗留问题。
第二章 分级负责管理
第六条 市境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管辖的岗南、黄壁庄两座大型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和移民生产生活问题,由省负责协调规划,提供经费资助。移民所在平山县、灵寿县、鹿泉市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工作,制定移民遗留问题规划,安排落实所需配套资金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灵寿县管辖的横山岭水库,灵寿、行唐两县受益,其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和移民生产生活问题,由市负责协调规划,灵寿县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工作,制定处理移民遗留问题规划,灵寿、行唐两县按受益比例落实所需配套资金并组织实施。
行唐县管辖的口头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由行唐县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工作,制定移民遗留问题规划,安排落实所需配套资金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白草坪、南平旺、八一、张河湾、石板、下观、燕川、红领巾8座中型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由移民所在的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工作,制定移民遗留问题规划。安排落实所需配套资金并组织实施。在县统筹规划下,市在县政府审批的规划内核定重点项目,择优选项,给予必要支持。
第九条 移民所在县(市)要把用于扶持移民资金(包括匹配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在此基础上,市在县(市)政府审批的规则内核定重点项目,择优选项,给予必要支持,并监督实施。
第十条 根据水库管理隶属关系、按防洪保安、用水比例,由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界定水库工程的受益范围。依据受益大小制定承担处理移民遗留问题和解决移民生产生活问题的分担办法及实施方案;组织水库受益范围内的社会各界力量,实行对口支援,受益范围内的小康县(市)、乡(镇)、村和盈利企业,在对口帮扶中要积极发挥作用,采取无偿支援、经济合作、技术服务、劳务吸纳等形式,帮助水库移民安置县、乡、村发展经济和解决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问题。
第三章 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的目标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把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对移民的温饱问题,采取移民摘帽不脱钩的办法,逐步减少贫困人口,达到当地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同步实现小康。
第十二条 凡目前因资源匮乏,确无生产生活出路的水库移民,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环境容量综合评价和移民群众要求,统筹规划,组织部分水库移民异地搬迁,确保这部分移民有长期稳定的生活来源,逐步脱贫致富。水库移民异地搬迁安置,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分批实施。
第十三条 凡有异地搬迁移民任务的县(市),大型水库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规划,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型水库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凡有水库塌岸滑坡减少移民耕地和超过原定淹没、搬迁范围造成损失的地方,按水库管理权限和受益范围,由水库管理单位提出界定塌岸滑坡减少耕地面积和超过淹没搬适范围的意见,报水库主管部门审核,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合理补偿处理,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所需资金可列入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年度预算或计划部门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因水库调洪运用库水位被迫超征地高程、移民住房高程,造成倒塌房屋、淹没耕地、果树、企业、网箱、鱼池、水利、通讯、电力等设施损失的,由市、县民政部门按社会救灾给予解决。
第四章 建立库区建设基金
第十六条 依据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两级分别建立库区建设其金。库区建设基金从以下方面筹集:
(一)省每年对我市大型水库移民的扶持资金及基本建设投资。
(二)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征收的水费外加征移民扶助基金。
(三)市、县计划、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处理大、中型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规划和实施方案,每年在年度计划和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
(四)由岗南水库工业供水和城市供水水费收益中提取的10%.
(五)本细则实施前,省、市投入各水库移民区用于扶持移民发展生产的周转金,按原规定到期回收后纳入库区建设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库区建设基金的管理使用原则:库区建设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市级基金,县(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县级基金,并负责编报规划,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第五章 实行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大型水库保证水库移民基本口粮。基本口粮供应的数量及方式,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必须保证资金及时到位,粮食部门必须保证粮源供应。各级不得截留、挪用。中型水库基本口粮供应的数量及方式由市、县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九条 移民区的特困户和受灾移民纳入当地扶贫和救灾计划,由市县扶贫和民政部门统筹帮助解决。
第二十条 按照省有关规定,我市大型水库移民村的农业排灌用电,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电价。
第二十一条 按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水库移民,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减免农业特产税”;利用移民经费投资安置贫困水库移民的企业,只要符合有关规定,可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照顾,否则,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扶贫资金、以工代赈、农业开发资金、农田水利资金、水土保持补助费、造林补助费、畜牧水产资金、农业贷款等要适当对移民区给予照顾。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扶贫政策,将水库移民(包括贫困县和非贫困县移民区)列入扶贫范围,享受贫困县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同时,有关县(市)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配套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组织机构建设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对水库移民工作的领导,市成立石家庄市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涉及移民全局的重大事项,负责统一协调移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水利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水库移民工作较大的县(市),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移民机构工作人员纳入各级政府编制序列,定编制、定人员、定职责、定期考核。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各级移民办事机构要充实规划设计、经济管理等专业人员,对库区各级领导干部和骨干力量进行定期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县管辖的大中型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有关县可依照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水利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石家庄市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