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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四型”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
颁布日期:2003-08-08    文件号: 邯发[2003]15号    颁发单位: 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     【加入收藏夹



?オニ孀鸥母锟?放的逐步深入,民营经济逐渐成为全市国民经注的重要支柱。但是,我市民营经济与先进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为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尽快改变我市民营企业规模小、科技含量低、外向度低、农产品加工深度不够的状况,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发〔2003〕9号)的基础上,对规模型、科技型、外向型、农业产业化龙头型企业和项目(以下简称“四型”民营企业)给予更大优惠和扶持,推动全市民营经济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走规模化、产业化、可持续发展的路子,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四型”民营企业的标准和认定
?? (一)“四型”民营企业的标准
?? 规模型企业: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含)以上,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
?? 科技型企业:有合法的专利项目,科技成果、高新技术及其他专有技术;专业技术人员占专职从业人员的20%以上;企业技术性收入占全年总收入的20%以上;企业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占全年总收入的2%以上。外向型企业:年出口创汇额100万美元以上。
农业产业化龙头型企业:加工、流通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上,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出口创汇型企业、科技型企业、贫困县企业在规模要求上可放宽到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4亿元以上;中介服务组织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年服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上。
?? (二)“四型”民营企业由市民营经济发展局会同统计局、科学技术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局、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认定,并由市委、市政府授牌、发证。
?? 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挂钩联系责任制
?? (三)对部分发展前景广阔且经过帮助能够迅速扩大规模、提升科技、管理水平的“四型”民营企业,实行市、县(市)区领导一人一企(或项目)的挂钩联系责任制,指导企业谋划发展思路、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帮助企业解决项目建设、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 (四)对市、县(市)区领导挂钩联系的“四型”民营企业实行跟踪管理。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申报、择优筛选的原则,由市、县(市)区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领导挂钩联系的企业名单,明确挂钩联系的目标和期限,并根据工作进展和情况变化,有进有出,及时调整。
?? 三、开辟为“四型”民营企业办事服务的“绿色通道”
?? (五)对“四型”民营企业和项目在注册登记、办理证照、计划立项、技改审批、新产品开发、建设用地、申请贷款、产品鉴定、工程验收、引进人才、交纳税费等方面,开辟方便、快捷的办事“绿色通道”。“四型”民营企业持证办事,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即报即办、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在最短时限内办结。对企业申请办理事项要实行“首办责任制”、“限期办结制”。对工作拖拉、影响企业工作进度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较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还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的责任。
??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到“四型”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坚持“一证一书一卡”制度,并统一收费时间。
?? 四、放宽工商注册条件
?? (七)凡申请冠用“邯郸市”名称的企业,只需提供企业申请、验资报告,其余材料一律不再提供。注册资金由原来规定的最低300万元以上放宽到100万元以上,属城郊结合部的可放宽到50万元。
?? (八)放宽“四型”民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在核发营业执照时,经企业申请,经营期限可放宽到10年。
?? (九)放宽著名商标的认定条件。支持“四型”民营企业培育和争创省著名商标,对产品质量好、知名度比较高、市场竞争力比较强的企业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 五、保证“四型”民营企业建设用地
?? (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对“四型”民营企业要重点支持,科学安排,满足其合理的用地需要。当地用地指标不够的,要及时向上级反映,采取逐级调剂的办法解决。
?? (十一)对“四型”民营企业重点项目占地实行价格优惠,经土地出让方同意,可分期缴付征地款。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不同区域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可通过政府减少土地出让金的办法,降低地价。尤其对投资巨大、回报率高、建设周期长的项扫,可一事一议,给予更多优惠。
?? (十二)“四型”民营企业利用“空心村”和“城中村”土地、闲散土地、废弃土地、填埋荒沟荒滩等兴办项目的,不按耕地对待,不再征收耕地占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 (十三)“四型”民营企业以收购、买断、控股等形式参与原乡村集体企业改制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其及时补办土地使用证。对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四型”民营企业用地,可根据原土地性质实行划拨使用。对参与文化、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建设的“四型”民营企业用地,符合划拨条件的继续划拨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实行优惠价有偿使用或租用。对购买国有破产企业或对原国有企业投资控股的“四型”民营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时可享受国有企业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 六、加大“四型”民营企业的资金投入
?? (十四)从2003年起,建立市、县(市)区民营企业发展基金,按当年地方经济建设可用财力的一定比例,重点用于重大扩建、技改民营项目贷款贴息。扩建项目当年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当年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或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当年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由当地政府安排一定额度的一次性贴息资金。
?? (十五)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切实解决“四型”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提倡担保资金来源多元化,建立财政资金、国有资产不动产、社会性资金等多元担保制度。要鼓励民间资本兴办贷款担保企业,鼓励企业间联保,金融机构要给予支持。
?? (十六)加大对“四型”民营企业的贷款支持。各商业银行每年用于支持民营企业的新增贷款占新增贷款总额的比例,应与民营经济占GDP的比重相匹配,其中每年新增贷款中用于支持“四型”民营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四型”民营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厂房、有价证券、自有知识产权作为贷款抵押,其财产评估值与抵折扣率,可比其它企业分别高10个百分点。根据“四型”民营企业不同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及资金需求,适当延长流动资金贷款期限。
七、实行更为宽松的税费政策
?? (十七)“四型”民营企业1000万元以上的扩建、技改项目,自投产年度起,前两年由当地政府按该项目实缴地方所得税给予等额补贴,后3年减半补贴。允许“四型”民营企业的技术开发资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职工教育基金以及用于社会公益、救助性捐赠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列支。
?? (十八)企业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经评估机构评估后,可作为注册资本,一般技术可占注册资本20%,高新技术可占注册资本35%。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发生的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计人企业管理费用。
?? (十九)“四型”民营企业在办理项目开工建设相关手续时,应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交国家、省以外的部分,有上下限的按下限征收,无上下限的按征收标准的一半征收。
八、支持“四型”民营企业体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
?? (二十)优先帮助条件成熟的“四型”民营企业改组改造为股份制上市公司。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所有费用,经有关部门核准可摊入当年成本列支。
?? (二十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支持以优势企业为龙头,以产品为纽带,通过联合方式组建企业集团,实现低成本扩张。合并后企业产品销售产值、税收均比上一年各企业的产品销售产值、税收之和增长15%以上的,当地政府可予以适当的奖励。对企业通过兼并、联合、股份制改造等方式扩大规模(不含收购或转让)及变更名称的,免收工商注册费和土地、房产过户费等费用。
?? (二十二)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要逐年增加资金投入,支持“四型”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对评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市政府给予20万元以上的奖励。获国家级新产品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 (二十三)“四型”民营企业研究开发的专利产品或生产国家、省级新产品投产后,对因该产品而增加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当地财政提取10―30%对企业进行奖励。
?? (二十四)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以及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测试仪器和关键设备,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一次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
?? (二十五)积极引导“四型”民营企业管理创新,每年对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得到提升的前12名(每一种类型前3名)列为市级管理样板企业,由市政府颁发证书。
?? (二十六)由市、县两级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要指导和帮助“四型”民营企业率先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信息网络化管理体系等,不断提高“四型”民营企业的整体素质,更好地发挥带动示范作用。
?? 九、支持“四型”民营企业扩大对外开放
?? (二十七)有关部门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四型”民营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举全市之力促开放兴市的决定》(邯发〔2003〕14号),对“四型”民营企业出口创汇的有关人员及时兑现奖励。
?? (二十八)鼓励“四型”民营企业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鼓励多渠道引进外资。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对引资人及时兑现奖励。
?? (二十九)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享受优先退税政策,凡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
?? 十、鼓励“四型”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 (三十)“四型”民营企业购买、兼并国有企业或通过参股、控股、承包、租赁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允许使用原企业名称登记注册,也可以新名称注册。原企业所有的行业资质和许可证,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继续有效。
?? (三十一)经贸、体改、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四型”民营企业发布国有企业改革、改组的项目信息,提前制定国有企业改革中职工身份转换、安置、培训、再就业、分离非经营性资产和人员的解决方案,向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宣传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成功典型,引导国有企业干部职工转变观念,积极支持、配合改革进行,为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便利条件。
?? (三十二)搞好改制后继续服务。有关部门要对改制后成立的新企业及时提供咨询、指导,帮助其按《公司法》规范运作,加强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健康发展。
?? 十一、鼓励“四型”民营企业打造名牌产品
?? (三十三)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除省政府奖励外,市、县(市)区政府再奖励50万元(其中市、县各25万元);对新获得省级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县(市)区政府还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 (三十四)引导“四型”民营企业将产品、形象、品牌宣传纳入企业发展战略,认真策划,精心操作。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四型”民营企业的形象宣传、品牌宣传、产品宣传等广告类宣传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
十二、为加快“四型”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服务
?? (三十五)各级人事、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四型”民营企业急需的各类人才,不限身份、不限职业、不限年龄、不限地域,一律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及时办理调人、落户等各类手续,协助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消除其后顾之忧。
?? (三十六)对“四型”民营企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允许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具备条件的“四型”民营企业,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并帮助其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 十三、建立健全“四型”民营企业政治激励机制
?? (三十七)鼓励“四型”民营企业奋力进取、做大做强、带头发展。教育企业树立产业报国的远大理想,遵纪守法,照章纳税,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增强自律能力。对政治进步、守法经营、业绩突出、社会贡献大的经营者,本人有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可及时发展其加人中国共产党。表现特别突出的,可聘任为县(市)区政府经济顾问或其他荣誉职务。各县(市)区的有关活动和会议可邀请“四型”民营企业经营者参加。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的相关文件要及时印发或传达到企业,也可以上网公布。企业经营者可直接向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请示有关事项。
?? (三十八)建立市、县(市)区政府“企业家热线”,直接受理企业的投诉和查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三乱”现象严格查处。对侵害“四型”民营企业权益构成犯罪的案件,司法部门应当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十四、加强监督考核
?? (三十九)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要制定考核办法,监督考核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对上述条款的执行落实情况,结合行风评议,对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评比。落实好的予以表彰;落实差的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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