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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颁布日期:2003-07-17    文件号: 石发[2003]11号    颁发单位: 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加入收藏夹

为了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在继续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石发〔2001〕14号)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
(一)大力发展包括个体私营经济、私营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带合作性的股份制经济等在内的民营经济,是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我市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扩大劳动就业、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全市广大干部职工要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六大精神上来,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把巩固发展公有制经济和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
(二)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一切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敢于创新,坚决冲破一切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改变一切束缚民营经济发展的做法和规定,坚决革除一切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弊端,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让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重要渠道,作为全民创业的重要载体,牢固树立抓民营经济发展同样是“硬道理”,同样是“第一要务”,同样是体现“三个代表”的新观念,全力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二、明确民营经济发展思路和发展重点
(三)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采取“行政推动、政策吸引、环境培育、科技扶持”的办法,推动民营经济扩总量、上规模、升档次,促进民营企业的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以提高结构优化效益、规模经济效益、科技进步效益和现代管理效益,使民营经济成为全市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加快富民强市的进程。
(四)坚持发展与提高并重的原则,积极扶优扶强。从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际出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全面推动、大力发展的同时,重点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高、辐射作用强、能带动一方经济快速发展的大型民营龙头企业;坚持把发展民营科技企业作为新一轮经济增长的突破口和战略重点,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提高民营经济的科技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实施名牌战略,培育拳头产品,努力创造出一批代表石家庄形象的省级名牌和国家级名牌;积极发展外向型民营经济,引导民营企业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本、两种资源,参与国际竞争;围绕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继续抓好专业市场、工贸小区、科技园区建设,进一步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三、鼓励全民创业
(五)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申办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任何部门自行制定的专项审批及许可,一律不作为登记发照和备案的前置条件。允许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管理、技术等要素作价出资。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可放宽到40%。民营企业集团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00万元降低到2000万元,对集团控股子公司的数量要求由原来的5个降低到3个,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由原来的1亿元降低到3000万元。
(六)进一步放宽投资领域。除涉及国家安全及必须由国家垄断的行业外,其它领域都允许民营投资进入。允许国有资本和外资进入的领域,民间资本都可以进入。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允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中方将股权依法转让给民营企业。
(七)进一步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凡国家法律、法规不限制民营经济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垄断。凡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专项审批的行业,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和商品;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的经营方式不受任何限制。
四、鼓励民营经济上规模、上水平
(八)鼓励民营企业引入科学的管理模式,改善经营。引导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机制创新,实施二次创业。帮助民营企业完善财务、成本、质量、人力资源和信用等管理制度,推行国际标准认证;加强以品牌、企业形象为重点的企业文化建设;完善和创新企业用工制度,提高综合素质,促进民营企业向更高层次发展。
(九)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投资入股或先租后购等方式,参与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国有企业改制、改组、改造。具备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都可以成为改制后企业的股东,也可以在改制后的企业控股。
(十)民营企业在收购、兼并亏损国有企业中承担原国有企业的银行债务,贷款银行在办理贷款债务转移手续时,重新合理核定贷款期限。土地使用权受让手续执行国有企业土地处置相关政策。民营企业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按国家有关规定3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民营企业可享受国家和省、市各项支持政策。民营企业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后,占用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变用途的,如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土地目录》,可继续以划拨土地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乡村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的,维持原用地方式。
(十一)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每年在全市范围内选择80―100家规模较大、效益突出、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在资金、电力、技术、人才、用地、进出口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并争取列入全省重点扶持范围。对具备条件的,支持其上市融资,加强资本运营,尽快壮大规模实力。
五、鼓励民营经济创名牌、向科技型和外向型发展
(十二)积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搞好商标注册,争创名牌产品。大力发展市知名商标,将认定市知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使用期限由3年降为1年,认定为市知名商标的产品可冠以“石家庄市名牌”字样。放宽申报省著名商标的条件,将参评省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使用期限由3年降为2年,对产品质量好、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高的注册商标,使用期可降低为1年。积极帮助引导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申办全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民营企业给予全国弛名商标同样的奖励。
(十三)积极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技术创新。民营企业在科技项目立项、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贷款、申请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公平竞争,承担国家和省、市技术重点项目和基地建设项目。支持风险投资机构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投资。鼓励民营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研制开发的各项费用计入管理费用。鼓励民营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引进先进技术,更新技术设备,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科技含量。鼓励民营企业与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协作开发先进技术和产品。
(十四)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引进来”、“走出去”,发展外向型经济。外经贸部门要为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及时办理进出口权,积极为民营企业培训进出口人才,提供信息咨询,帮助民营进出口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组织民营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种经贸展销会、洽谈会,并在配额、摊位分配使用中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积极帮助民营企业办理出口退税,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企业出口流动资金,促进外贸出口。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利用外资,搞好新技术引进、开发。对民营企业利用外资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和以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的技术先进型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并使其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技术出口、境外办厂、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对到境外投资的民营企业实行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支持政策。
六、切实解决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
(十五)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最大限度地满足民营经济发展用地。进一步简化用地审批手续。在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政府审批。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经依法立项占用耕地并可以自行补充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鼓励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开发经营荒坡、荒山、荒地,用好农村闲散土地,盘活土地存量。搞好对纳入城镇建设用地计划的企业用地的基础建设。民营经济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开发建设,可依法实行划拨供地。
(十六)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支持,每年用于支持民营经济的贷款占贷款总量的比例,要与民营经济占全市GDP的比重相匹配。农村信用社要积极为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健全信贷评估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估民营经济的贷款风险,简化贷款程序,缩短审批时限,进一步改善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服务。
(十七)认真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建立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的财政支持体系,落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信用担保资本金,尽快完善市、县两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通过财政、企业和社会多方筹资,全市担保资金总量争取达到5亿元以上,形成25亿元以上的担保能力,切实解决民营经济贷款担保难的问题。
七、认真落实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十八)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出台的“50条”政策,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切实抓好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特别对文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和奖励条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不折不扣地执行。
(十九)人事、财政部门要落实好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辞职从事民营经济人员的各项补助费;税务部门要按照税法规定落实好各项税收减免政策;工商部门要落实好工商管理费减免政策;外贸、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对民营出口创汇企业的奖励政策;工商、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对获得全国弛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的民营企业的奖励政策。
八、加强民营经济发展载体建设
(二十)充分发挥各类专业市场、科工贸园区和小城镇的载体功能,把三者有机结合起来,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带动和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
(二十一)继续抓好市内大型市场的升级改造,进一步改善经营环境,增强市场的吸引力,保持在全国的领先地位;对皮革、板材、蔬菜、花卉等特色专业市场,要不断完善配套功能,提高市场档次,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在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特色种养业集中的区域,积极培育发展专业市场,使产业与市场形成互相促进的格局。
(二十二)依托专业村、专业乡镇等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相对集中、有主导产品的地方,加强规划引导,完善基础设施,尽快形成功能齐全的工贸小区;针对我市大市场已经形成的服装、针织、鞋类、百货、日化、电子等几十个行市的需求,相应规划建设生产加工小区,吸引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进区经营,尽怏形成一批产销一体化的特色产业;充分利用市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集中的优势,加快发展高科技工业园区,使其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孵化器”,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各县(市)、各建制镇要依托当地的资源、产业、区位、交通等方面优势,在城、镇所在地规划建设标准较高的民营科工贸园区,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向园区集中。民营企业厂区外部的道路、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园区内民营企业使用的水、电、气等与国有企业执行统一价格。经市政府批准,规划建设占地在200亩以上的科工贸园区,属市级征收的土地出让金,50%留作国家投资全部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三)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重点抓好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住宅建设,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使小城镇成为吸纳、聚集大批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培育特色产业的重要载体。
九、下大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二十四)全面清理束缚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该废止的要立即废止。对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已经发布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按规定执行。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行为,广泛推行“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由市计委、经贸委、监察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订各项审批流程图:明确审批时限,向社会公开承诺。对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需要政府平衡建设条件且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的民间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二十五)切实维护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民营企业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引导城镇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使从业参保人员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十六)监察、物价、财政等部门要继续清理收费项目,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的负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尽可能实行定期集中统一执法检查,对生产经营中出现的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可实行首次警告制度,不做经济处罚。行政效能监察中心要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坚决制止“三乱”现象,对官僚主义、衙门作风、中间梗阻、吃拿卡要、乱扣乱罚、以权谋私等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不贷,并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建立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投诉机制,发挥各级工商联、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疏通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的投诉渠道。市、县(市)区都要选聘一批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经营者作为监督员,对政府及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二十七)各级市场执法部门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偷税漏税、强买强卖、无照经营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十、进一步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领导和服务
(二十八)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具有重大意义,关系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各级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一件大事,作为当前和今后经济工作的重点,集中精力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各级政府要把民营经济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做到目标明确,思路清楚,措施有力。各级领导要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民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认真解决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推动民营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对民营经济发展继续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进一步理顺民营经济管理服务体制,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服务。
(二十九)加强民营经济中的党组织建设,对条件成熟的民营企业,要指导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民营企业党组织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中党员的管理教育,发挥党员勤劳致富、守法经营的先锋模范作用。搞好民营企业工会建设,发挥工会的桥梁纽带作用,落实好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继续做好个体劳动者和民营企业家参评市级先进、劳模的工作,大张旗鼓地宣传民营经济中的先进典型,每年要筛选一批效益好、贡献大、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民营企业,进行大力宣传和表彰,调动广大经营者加快发展的积极性,争做优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三十)全市各部门都要把支持帮助民营经济发展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纳入本部门的管理服务范围,将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相待,一视同仁。要从部门职能出发,认真制定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确保市委、市政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形成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强大合力,推动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再上新台阶,为全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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