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06-27 文件号: 冀财综[2003]4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收费规定,确保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2]72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冀财综[2002]96号),不得以完成收费任务为由对落实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打折扣。对按政策规定免收的收费,可以相应抵减基层单位收费收缴任务。各级财政要督促执收部门和单位切实落实各项政策规定。对违反规定者,要提请有关部门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严肃处理,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制定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并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络向社会公开。要在收费点公布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要设立咨询台和咨询电话, 接受社会咨询。各市及省直有关部门要于7月15日前将制定的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综合处。
三、认真做好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工作。从2003年第二季度开始,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制度。按季统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包括各地区下岗失业人数、下岗再就业人数、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人数、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数、对从事个体经营失业人员免收费情况(包括人员及金额)等资料。各市及有关省直部门要按季编制、汇总本级《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前5日内, 将《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及其书面说明报送省财政厅综合处(传真:0311-7010244)。
四、建立健全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监督检查制度。一是各级财政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解决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二是要加强对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是要结合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稽查以及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检查,对各级各有关部门执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确保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四是对不按规定落实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附件: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