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河北省创业培训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贯彻执行。
河北省创业培训暂行办法
创业培训是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开展创业培训,目的是增强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能力,帮助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树立信心,奋发创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大力开展创业培训、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要求,全面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培训对象
第一条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有创业意愿并具备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二条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且从事个体私营生产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创业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咨询、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开办创业培训机构审批。
第四条创业培训由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及大中专院校和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实施。
第五条创业培训机构从事创业培训的条件
1、有固定的培训场地(教室、教具、教学实习基地);
2、教学培训工作五年以上;
3、有较强的师资队伍,授课教师为经省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培训合格的创业培训师资人员,并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五年以上教龄;
4、有既懂教学管理理论??又掌握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的专门人员。
第六条申请创业培训机构所需材料
1、申办报告;
2、经政府部门批准的各类培训机构办学证明;
3、主要行政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拟任课教师的资格证明;
4、举办单位的章程和创业培训教学计划;
5、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申办材料、实地考察培训场所??从符合条件的申办机构中进行综合评估,择优选出1-5家发给《创业培训许可证》,凭《创业培训许可证》开展创业培训工作。
第八条领取《创业培训许可证》的各类培训机构对报名参加创业培训人员进行审查和面试,确定学员人选。
第九条培训机构在举办创业培训班前,应将可行性报告、课程安排、计划开办时间、招生人数、学员基本情况等报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经两部门审核后方可开办。
第十条申办机构举办创业培训班结业后,要将学员的考评情况报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培训结束一年后由创业培训机构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两部门提供学员开业情况??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再就业优惠证》、登记失业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状况及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等情况,经两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评估结果??作为创业培训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三、培训要求
第十一条创业培训期限应视创办企业的类型、规模和创业者自身条件确定。基础理论集中培训一般不少于10天,创业方案分析、开业指导、开业后跟踪辅导要达到半年以上。创业培训开班规模不超过20人。
第十二条创业培训统一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指定的国际劳工组织编著的《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教材,另根据创业需求,开设与创业有关的经济知识、法律法规、税收、市场环境、项目选择等培训内容。
第十三条创业培训机构要科学制定教学计划,督促学员认真完成学习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学员开业前??创业培训机构应指导帮助学员到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学员开业后??承担学员创业培训的机构要坚持跟踪指导服务,针对学员在创办企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辅导,帮助解决学员实际困难,直到学员能独立经营半年以上。
第十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省厅定期对创业培训师资和开业指导人员进行培训。聘请专家根据需求举办创业师资人员培训班。创业培训教学人员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开展创业培训。
第十六条加强对创业培训机构的考核,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创业培训机构的指导,对创业成功率高于50%的培训机构给予奖励;对创业成功率连续两次低于50%的,取消其创业培训资格。
四、培训经费
第十七条凡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免费接受创业培训。培训经费从再就业补助费的再就业培训补贴中列支。
第十八条创业培训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后,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3〕9号)规定的程序,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其标准各市自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先按照培训合格下岗失业人员数量和补贴标准拨付培训补贴的50%,创业培训结束后一年内,按照实际创业成功人数和补贴标准补足差额。
第十九条驻石省属培训机构申办创业培训、开展创业培训活动和申领培训补贴等分别按上述程序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申报。
五、政策扶持
第二十条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合格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冀发〔2003〕1号)规定,除享受减免税费、社保补贴等优惠政策外,再享受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合格后,从领取《营业执照》的下个月起,可将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二十二条参加创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开业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可再享受一次提高创业能力的免费培训,培训费用从当地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参加创业培训并领取《营业执照》,符合小额贷款要求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以申请小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贴息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学员结业后创办企业,每吸纳一名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就业,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范围的,按每人每月100-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月补贴一次,一直补贴到2005年底。此项补贴与岗位补贴不得重复申领。
第二十五条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参加创业培训结业后开办企业,符合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凭《再就业优惠证》和《营业执照》按每人每月100-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月补贴一次,一直补贴到2005年底。此项补贴与岗位补贴不得重复申领。
第二十六条此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