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享受退休优惠待遇的审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1994年10月31日以前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国家级三等奖(含三等奖)及省、部级二等奖(含二等奖)人员,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按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至9%增发基础养老金(具体增发标准见附表);1994年11月1日以后获得上述奖项的人员,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二、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冀政〔1987〕73号)和《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规定,获得集体奖的人员享受提高退休待遇的对象为主要研究者或发明者,其中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集体奖人员原则上分别取前15名、10名、7名;国家级自然科学奖集体奖原则上取前5名;国家级技术发明奖集体奖原则取前6名;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集体一等奖、二等奖原则上分别取前10名、7名。
三、需要办理提高退休待遇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填写《企业职工离退休退职待遇审批表》后,附获奖证书原件及有关资料,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附:企业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待遇标准对照表
企业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待遇标准对照表
奖励等级获奖人员名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有 重 大 贡 献 的 高 级 专 家国家级一等奖科技进步奖(1~15)??
自然科学奖??1~5??
技术发明奖(1~6)9%国家级二等奖
省部级一等奖科技进步奖(1~10??
自然科学奖??1~5??
技术发明奖(1~6)6%国家级三等奖
省部级二等奖科技进步奖??1~7??
自然科学奖??1~5??
技术发明奖(1~6)3%注:表内所列提高标准为一次获得奖励所提高的退休待遇,有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提高的标准相加,但提高后的标准最高不能超过增发基础养老金的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