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一段时期以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为做好“非典”预防和控制工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非典”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生产经营逐步恢复正常,大量农民工开始返城务工,今年高等院校学生陆续毕业,推进再就业各项政策进入实施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面临新的形势。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预防。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作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工作抓紧抓好。在“非典”疫情缓解时期,要克服麻痹思想,防止部分企业以“非典”影响为由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违反规定超时加班加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要进一步对企业用工情况加强监察执法,巩固前一阶段来之不易的工作成效。
二、抓住机遇,强化机构建设。按照中发〔2002〕12号和冀发〔2003〕1号文件的精神及《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各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要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这项重要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已经建立专门机构的,要按规定配足专职监察员,保证专项工作经费;没有建立专门机构的市县,要加强工作力度,抓紧时间,努力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尽快组建。
三、集中精力,抓好年审工作。在“非典”疫情逐步得到有效控制,机关恢复正常工作后,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抓紧时间,落实年初提出的各项工作计划,尤其要集中时间和精力,结合“非典”疫情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快劳动保障年审工作进度,力争在7月底以前基本完成今年的年审工作。
四、突出重点,严肃执法。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举报专查工作。随着外来务工和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重点监控,尤其要对劳动密集型和使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加大检查力度,认真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情况及其他劳动标准的执行情况。要保证公布的举报电话畅通,指定专人值班,确保依法及时受理。对发现或者投诉用人单位以“非典”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生活费、克扣“非典”患者及疑似患者、被隔离人员在治疗和隔离期间工资、强迫职工超时加班加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从快从严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五、改进工作方式,完善预警机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方面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巡视检查,对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消除违法隐患。另一方面要改进监察执法工作方式,完善预警机制,有条件的市县可采用“110”联动等工作方式,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开展综合执法。强化劳动保障监察信息通报工作,掌握工作动态,及时上报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以及重大违法案件处理情况。
六、摸清底数,做好执法人员培训准备工作。为了适应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形势的需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省厅将在适当时间对全省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和聘任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以及新调任的专职监察员开展监察资格业务培训工作。各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提前做好组织工作,对列入培训范围的要摸清基本情况,掌握人员数量,并将培训人员名单报省厅劳动保障监察处。
七、执法为民、勤政为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监察员要以战斗在抗击“非典”第一线的医护人员为榜样,始终牢记执法为民,热忱为企业和劳动者排忧解难。帮助企业进一步全面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规和政策,规范劳动用工,制止违法行为。同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防治“非典”过程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涌现的先进人物和事迹给予表彰,对不履行职责的劳动保障监察员要追究行政责任,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