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事前公示的公告
颁布日期:2003-07-09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为了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管,做到依法行政、严格审批,增加工作透明度,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河北省财政厅决定,对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在行使审批前进行公示
制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有关规定,
申请人将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寄送河北省财政厅会计
处,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8号,邮编050051.
二、财政厅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审批程序严格审查,并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完
整性、真实性进行调查、取证。
三、财政厅在审核、调查、取证无误的情况下,将拟批复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相
关信息在当地媒体(报刊)和财政厅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0天,未
接到投诉举报,即正式批复,同时报财政部备案,待30日内财政部网上确认后,打印执业证
书,发放给申请人。举报电话:0311-7010253。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