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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城区违法建筑和超期临建的通告
颁布日期:2003-06-13    文件号: 石政[2003]61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加入收藏夹


  为落实城市规划,改善省会环境,提升我市整体形象,按照《省会“争做文明市民,营造优美环境,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2003年9月30日前,对和平路、中山路、裕华路、仓安路?D槐南路、友谊大街、中华大街、建设大街、体育大街、建华大街、谈固大街、丰收路、谈北路、跃进路、沿东街、东大街、槐北路、槐中路、谈固东街、塔北路、胜利大街、光华路、石纺路、元北路、汇通路、国泰街、九中街、兴凯路、北城路、朝阳路、红星街、康乐街、建国路、新石南路、范西路、青园街、谈固西街、东岗路、东风路、长征街、休门街、正东街、平安大街、合作路、泰华街、宁安路、联盟路、水源街、红旗大街、师范街、维明街、工农路等51条街道实施“拆违”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拆除范围: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违法建筑;占压道路红线和地下管线、侵占规划绿地和消防通道的建筑;主体楼外擅自接建的建筑;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影响市容观瞻的建筑及沿街实体围墙。并清除沿街擅自破墙开店。
  其他路段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上述各类建筑也同步实施“拆违”和综合整治。
  二、凡拆除上述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一律不予安置补偿。拆除正式建筑(规划许可、土地权属、房产权属三证齐备),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三、各产权单位在拆除沿街建筑和实体围墙后,须当天清除垃圾,清理场地。随后10日内,完成周边绿化、硬化和墙体整修工作,真正做到“即拆、即清、即整、即绿、即美”,确保实现综合整治的效果。
  四、对未按期限要求自行拆除沿街建筑和实体围墙的,由辖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五、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此项工作事关省会的现代化建设和长远发展,符合广大市民的共同利益,希望各产权单位和个人自觉服从省会建设大局,认真组织,主动配合,确保省会“争做文明市民,营造优美环境,创建文明城市”活动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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