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オ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省委六届三次全会和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民营经济的发展步伐,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发展思路和目标
?? (一)民营经济包括个体私营经济、私营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带合作性的股份制经济和各种形式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市争创新优势,增强发展后劲和国际竞争力,实现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必然选择。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思路和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在全省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鼓励、引导、壮大、提高”并重的方针,解放思想,优化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增总量,提质量,上水平,力争到2007年民营经济创造的增加值比2000年翻两番。
二、放宽民营经济经营范围和登记注册条件
?? (二)扩大民营经济准人范围。除涉及国家安全及必须由国家垄断的行业外,凡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均允许民资进入;凡国家法律、法规不限制民营经济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均可民营。
?? (三)放宽民营经济登记注册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并减少前置性审批及许可,任何部门和单位的专项审批及许可,一律不作为登记发照和备案的前置条件。允许新设立的民营企业在法定注册资本数额以上部分分期注入、分批到位。允许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管理、技术等要素作价出资,其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可达35%,高新技术成果可放宽到40%。允许以商标和名称字号作价出资人股。凡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填补秦皇岛产业和项目空白或产品获得知名商标的企业,不受规模、注册资金和组织形式限制,均可冠“秦皇岛”之名。
三、依法保证民营经济发展用地
?? (四)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开发建设使用的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依法划拨。民营企业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其占用原主体企业的土地为划拨且用地性质未变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 (五)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革,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经批准前3年可免缴。乡镇集体企业甄别为民营企业的,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征得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可继续维持原用地方式。对民营企业,依法立项占用耕地且能自行补充耕地的,不收耕地开垦费;对不能开垦补充耕地的,按最低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鼓励民营经济复垦开发利用荒山和废弃地从事种植、养殖业。
?? (六)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对民营经济新增建设用地且为国有土地的可出让,也可租赁,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的还可采取国有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地。在小城镇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可以采取联营、租赁、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供地。
?? (七)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民营园区建设的用地,可视同小城镇建设用地。进入民营经济园区的个体户、民营企业,在园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也可分期交纳;采取土地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根据服务业、工业和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之不同,可分别免收1年、3年、5年租金。
?? (八)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占用各项费用,按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标准低限执行。新建和扩建龙头企业占地不超过5公顷的,报市政府审批,期限为10年,到期可续期,免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也可采取租赁、以地入股等方式使用。
?? (九)民营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可依法转让、入股、出租和作贷款抵押。其生产经营场地及建筑物,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确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应给予安置和补偿。
四、拓宽民营经济融资渠道
?? (十)进一步加大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投放力度。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金融新品种,允许以房屋、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要提高授信额度,推行主办银行和驻厂信贷员制度,完善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服务,有效增加信贷投入。为从事民营经济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基准利率,不得上浮,并简化贷款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执行全额贴息政策。农村信用社要积极为农村民营经济提供信贷服务,加大小额信用贷款的投放力度,切实执行好优惠利率政策。帮助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获得国际金融组织等贷款。
?? (十一)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要多渠道筹资,建立市、县两级以为民营中小企业服务为重点的信用担保机构,并逐步使市、县担保机构资金总量达到1??5亿元,形成7??5亿元的贷款担保能力。要积极争取与省担保公司合作,对我市民营企业贷款实行联合担保。民企之间可以互相担保和联合担保。鼓励民营资本向信用担保、典当、创业投资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投资,增强融资能力。
?? 五、落实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
?? (十二)对农村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新办“三产”企业、综合利用“三废”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办企业、福利企业、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经营企业、饲料生产企业、生产软件集成电路产品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林业种子种苗和苗木种植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经批准予以减免。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经批准可抵扣所得额,利用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经批准可抵免企业所得税。民企安置城镇待业、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经劳动部门认定,主管部门审批,享受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教育附加等减免。
?? (十三)保证民营经济税负公平。税务部门要依法调整个体户和民营企业的税负,确保同一行业、同一规模的个体户、民企税负公平合理。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征收个人所得税。
?? (十四)减轻民营经济费负。对个体户、民营企业的收费,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的收费幅度内,从2004年起3年内按最低额度收取。
?? (十五)各级政府设立的有关专项资金和各部门争取国家和省级财政性补助扶持资金的使用,均将民营企业列入计划。
六、支持各类人员从事民营经济
?? (十六)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各类有专项技能的人才到民企工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到民营企业工作的人员与在其它类型企业工作的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招录,纳入专家选拔工作范围,可申报评审或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列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对象,纳入评选表彰范围,可在公有和非公有制单位之间合理流动。
?? (十七)鼓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民营经济,并做到“政策随着人员走”,把实惠落实到这些人员和民营企业身上。鼓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办民企和到民企工作,允许提前离退人员和离退休干部从事政策允许的经营活动。对外地人员来秦从事民营经济,给予落户照顾(具体按秦政〔2001〕36号文件执行)。
七、为从事民营经济人员提供社会劳动保障
?? (十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要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并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依法保障职工休息、休假、受教育、女工特殊保护等权利。
?? 八、鼓励民营经济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 (十九)支持民营企业以收购、兼并、投资入股或先租后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改组和改造。民营企业受让国有企业产权,其转让费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分期支付。民营企业受让国有企业产权后,原企业拥有的许可证、商标和其他认证、认可,办理变更手续可继续使用。
?? (二十)民营企业列入规划退城进郊、实施异地搬迁改造的,相关政策按秦政〔2002〕29号文件落实。
?? (二十一)民营企业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可在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 九、积极引导民营经济诚信经营和不断创新
?? (二十二)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加强自身建设,遵守法律,诚信经营。鼓励民企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其费用可计入管理费。有关部门要在科技项目立项、科研成果鉴定、科技贷款和技术创新基金使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给予支持。要建立民营经济创业辅导体系,以“孵化器”的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快速发展。鼓励民营企业采用先进的管理模式,引导和帮助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十、大力发展外向型民营经济
?? (二十三)外经贸部门要为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办理进出口权。凡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自产货物的出口,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商业银行要为之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银行允许企业使用保险单质押贷款。引导民营企业进入开发区和出口加工区,积极开展出口加工业务。
?? (二十四)对民营企业兴办利用外资项目,可实行“代办制”、“领办制”和“代理制”。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开展的各项招商引资活动,要吸收民营企业参加。民营企业到境外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等企业,其境外企业返回本市投资,以及利用各种渠道与外商合资、合作兴办企业的,享受外商投资有关待遇。市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为从事民营经济人员出国(境)开展商务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加快民营经济产业园区建设
?? (二十五)各县区要围绕小城镇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高标准建设一批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特色明显、功能齐全的民营企业创业园区。理顺园区管理体制,搞好全方位服务,优化发展环境,切实保障人区企业的合法权益。
?? (二十六)为鼓励新项目进入园区和区外企业向园区搬迁,对非园区所在地的乡镇引进项目或搬迁企业入区的,其税费收入由园区所在地收取后按比例返还。进入小区投资、经营、就业的农民,有转城镇户口要求的,可转为城镇户口,不受指标限制,不得收费;对不要求转城镇户口的,可耕种承包土地,也可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
十二、扶持民营经济向大而强、小而精方向发展
?? (二十七)重点支持一批符合产业政策、有发展潜力、有相当规模、效益突出的企业,促其做大做强,发展成为有较强竞争力的大中型民营企业和企业集团。鼓励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对获得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民营企业给予重奖。
?? (二十八)要围绕港口旅游优势和粮油食品加工、金属压延、玻璃工业、机械制造等强势产业,发展单体具有专、精、优特点,整体具有上、中、下游相互配套的优势产业群体,做到做强企业与做大产业有机结合。
十三、为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 (二十九)依法维护个体户和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个体户和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平调和侵占;对其经营执照,除工商部门依法作为外,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缴和吊销;对其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等,要实现市县同网同价。个体户、民营企业人员可参加各类先进、劳模的评选。
?? (三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服务质量。凡是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的审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简化程序,公开办理,限时办结。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审批效能评议机制,加强行政审批的内外部监督和约束。
?? (三十一)公正执法。各部门在执行公务中,要依法办事,做到公正、文明、廉洁。要建立和完善收费公示制和缴费登记制及收费监督制,实行“两证一书”(收费许可证、收费资格证和企业交费通知书)收费办法,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吃、拿、卡、要、报。要杜绝乱检查、乱评比、乱搞达标和乱办班。加强市场整顿,打击各种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保证民营经济有一个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对个体户和民营企业非恶意又未涉及人的健康和安全的首次一般违章行为,要以教育、警告为主,实行“首次不罚”制度。建设诚信政府,各部门要做到诺必践,行必果,取信于民。建立投诉机制,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个体户和民企可以直接投诉。搞好行风评议效能监察工作,对执法部门和人员要严格监督,对违法违纪者,要严肃处理。
?? (三十二)加强咨询服务。市政府在秦皇岛信息港开办“民营经济”网页,及时发布投资项目、政策法规、人才技术、市场动态、创业指导等内容,为个体户和民营企业提供各类信息。加强行业协会、工商联、同业公会和商会建设,为个体户和民营企业提供各种服务。
十四、进一步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的组织领导
?? (三十三)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把发展民营经济摆上重要位置,打破常规思维方式、工作方式和行为方式,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市、县(区)要建立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建立健全例会、调度、督导工作制度。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定规划,定措施,提供优质服务。要在建立民营经济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建立民营经济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分级分部门进行年度考核和主要领导干部任期考核,并落实奖惩。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要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 (三十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委、市政府过去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