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颁布日期:2003-06-05 文件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加入收藏夹】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
5月28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附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
办法》予以修订。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科学技术省长特别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自然科学奖、技术
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
二、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科学技术省长特别奖,每次奖励的集体或者个人不超
过四个。”
三、第十九条增加第四款:“科学技术的各类奖励,评审中如无符合条件的可以空
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