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键字:
按文件号:
颁发单位:
库别:
添加日期: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05-28    文件号: 冀劳社[2003]6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发〔2003〕9号)精神,我厅研究制定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

为贯彻落实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现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用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指导并帮助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逐步推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双方合法权益。要在民营企业集中的县、镇建立政府部门、雇主代表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协商解决重大劳动关系问题。要依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指导帮助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建立起正常的企业工资自主分配和增长机制,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接受职业培训和女工特殊保护等权利。凡在我省境内参加社会保险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可以在各种所有制企业之间和不同地区之间流动,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下岗失业后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就业的,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以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二、积极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的劳动就业服务工作。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的用人需求,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服务及职业能力素质测评等相关服务。对到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开展上岗前培训和职业介绍。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符合国家经贸委等8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规定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税务部门审核,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民营企业吸纳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的,享受国家和省各项支持政策。
三、加强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需要参加职业培训的职业(工种)、对象、培训层次,切实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培养民营企业需要的各类人员。加大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推广力度,鼓励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但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帮助他们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提供及时服务。
四、指导民营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保机构要及时为城镇新建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参加养老保险后,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雇工以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民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城镇民营企业要按照《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机构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失业人员提供各项失业保险待遇。要研究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办法,从建立统筹基金起步,首先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和门诊大额医疗费用问题,有条件的可以同时建立个人帐户。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大额医疗补助。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统筹地区有关规定,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个人及单
位应缴费用,其中受雇于个体和民营企业的,单位缴纳部分应由雇主或民营企业主承担。
五、维护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完善投诉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通网上举报,方便劳动者投诉。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及时纠正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向社会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经营业主的责任,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对涉及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各级劳动仲裁机构要优先受理,妥善解决。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