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当前,全省企业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广大职工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一手抗非典,一手抓生产,抗击非典和经济工作取得显著成果。但是仍有极少数的用人单位或经营业主,在这特殊时期,以防非典为借口,公然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任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无故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干扰了抗击非典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有效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抗非典期间,做好维护劳动者权益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防治非典工作作为当前的重中之重,模范遵守当地政府制订和采取的防治非典的制度和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抗击非典的应对工作,保持防大疫,打硬仗的高度警惕,抓防治非典不懈怠,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不放松。
二、保证劳动保障举报投诉电话不间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巩固和完善举报电话值班制度,保证工作时间接听电话有人值班,并认真做好询问笔录。对符合立案规定条件的,要为立案作好准备工作,及时立案;不符合立案的,要做好政策咨询解释工作。对至今没有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专门机构的,必须明确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对没有设立举报电话的,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尽快解决,迅速安装到位,并保持能够正常开通,决不能发生因未设机构或未装举报电话而造成劳动者举报投诉无门的现象发生。
三、按照防治非典的有关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已经安排劳动保障年度审查和劳动保障专项监察活动的,可以采取由用人单位将自查情况和相关资料以信函邮寄或电子信箱等方式,接受审查或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做好年审结论和发证工作;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或其它处理决定。
四、对劳动者通过信函、电话、网上举报投诉的,可以采取电话、信函等方式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或限期改正指令书,由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并书面报告改正情况。
五、对于用人单位恶意克扣非典病人、疑似病人或隔离人员工资的,可以通过电话警示、信函告之责令限期改正;对改正期限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确因情况特殊,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必须进入隔离区域现场执行公务的,必须报当地政府防非典领导机构批准同意,采取严格科学有效的防护措施,服从专业防疫人员的安排。未经批准或防护措施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准擅自进入现场,以保证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安全。